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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婚姻法》规定与精神病妻子离婚要付帮助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4 22:52:49 人浏览

导读: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因患有原发性癫痫病的妻子经常发病,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因患有原发性癫痫病的妻子经常发病,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丈夫陈兴提出离婚。日前,忠县法院判决解除陈兴的“痛苦”婚姻,同时判决他支付经济帮助费2000元。

据了解,24岁的陈兴和王娟是邻居,从小就认识。2004年初,陈兴通过媒人介绍和王娟相亲,互相感觉还不错。半年后,两人办理结婚登记。陈兴知道王娟以前患有原发性癫痫病,结婚后,王娟仅在陈兴家住了六七天,癫痫病多次发作。

每次王娟发病,陈兴都被搞得手忙脚乱。难以应付时,陈兴就把王娟送回娘家,由她的父母亲自照顾。这样反复折腾了几次后,陈兴逐渐感到吃不消,干脆就让王娟长期住在娘家,感情渐渐疏远。而王娟经过多方求医,癫痫病一直不见好转。

陈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王娟系身患原发性癫痫病的精神病人,她与陈兴在双方父母操办下结婚登记,婚后几天即分居生活至今,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上王娟的病情至今仍未治愈。于是,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考虑到王娟身患疾病且至今未愈,离婚后生活自理能力差的特殊情况,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判决陈兴给予王娟2000元经济帮助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合纵律师事务所周宏律师认为,扶养是指夫妻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夫妻间双方均应自觉地履行,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重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法院可酌情判决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这也是夫妻互相扶养义务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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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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