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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如何避免医疗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4 06:39:49 人浏览

导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内容摘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内容摘要]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医疗事故纠纷而发生的人身损害日益突出。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了1986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结合《条例》的规定就医疗事故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如医疗事故纠纷的本质、医疗事故及其救济、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略加探讨。[关键词]医疗事故;非法行医;医务人员;过失;医疗机构。一.医疗事故的概念、性质及其责任形式。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首先这仅仅是一个事故,其次该事故区别于我们生活中发生的其他事故。如:发生在道理交通中,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理管理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以及发生在生产领域中的责任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医疗事故只能是由特定身份的医务人员,在其服务的医疗机构工作时,过失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情形。因此,医疗事故纠纷一定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而非其他领域。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医疗关系是因双方确定的疾病治疗行为产生的,而每一种纠纷的具体形式都是一定法律关系的反映,探讨医疗事故纠纷的性质就在于确定医疗事故纠纷这种具体纠纷形式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医疗事故纠纷是发生在医疗机构与病人或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对医疗关系的性质,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医疗关系就是民事关系,应属民法调整;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疗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也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而是一门独立的关系即医事法律关系,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医疗关系是建立在民事合同关系基础之上,故其性质应隶属于民事关系范畴。有纠纷就必然存在责任,国外如美国、德国以及日本基本上都倾向于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为是侵权责任,这对于保护患者的权益是非常有利的。结合我国《条例》规定,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原因在于:首先,《条例》第2条强调了"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中的重要性,而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次,《条例》第50条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规定中,明确承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而我国立法中只有侵权责任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确定了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就医疗纠纷的责任形式,按照责任竟合应从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其归责为过错责任原则。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条例》第60条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关于医务人员的概念《条例》中没有作出规定,但1988年5月10日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医务人员的具体构成界定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活动,构成医疗机构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之所以强调行为人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因为如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主体不是医务人员,则属于"非法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是依是否属于医务人员为标准,将医疗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犯罪行为划分成"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照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条例》第61条明确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疗活动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但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有关"诊疗护理工作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的规定,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第1款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清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活动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医疗活动"应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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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医疗事故一旦发生便会产生无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医疗事故预防成为重要的课题。法律常识栏目整理了医疗事故预防的一些知识和措施,另外还有医疗事故法规和医疗事故证据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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