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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房产证在房产纠纷还有什么用?子女抚养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4 06:20:50 人浏览

导读: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2009年12月31日房产证在房产纠纷还有什么用?房产证可作初步证据。法官:房产证是房管部门发给业主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但据物权法,它只是登记簿的外在表现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2009年12月31日
  房产证在房产纠纷还有什么用?
  房产证可作初步证据。
  法官:房产证是房管部门发给业主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但据物权法,它只是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实践中,房产证仅具有初步证明的作用,并不具有代表产权的功能。
  贾律师:房产证是证明业主权属的初步证明。具体来说,发生纠纷时,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否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就是业主。 时下,许多单身老人选择不领结婚证,以同居形式相伴。据了解,通过同居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人为数不少。黑龙江省萝北县70岁的梁福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梁福金介绍说,他的哥哥与姜某未登记就居住在一起,后相继去世,姜某儿子强占了他哥哥的住房。当地法院调解后认为,姜某的儿子有继承梁福金哥哥遗产的权利。
  有关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五条解释,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大幅升温,房价一路飚升。可为了房子,子女与父母争得头破血流,多年亲情也毁于一旦,房子,俨然成了家庭亲情的新“杀手”。
  李某父亲长年居住外地,他只身在常。父亲原先在原武进县北塘区丁塘乡有产权房两间,一直由李某居住。上世纪70年代由于拆迁,李某搬到青龙街道桐家村委居住,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领了房屋的土地使用证。2006年,青龙街道桐家村委也要拆迁,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支付了房款差价104709元后,李某得到了青龙街道高士村委青龙苑的一套住房。得知这一情况后,老父一状告到天宁法院,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房屋拆迁损失费。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士村委青龙苑的这套住房是李某父亲的房产经过两次拆迁后安置取得,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李某未如实向拆迁部门说明被拆迁房屋的属性,也未征得其父同意,就将第一次所拆迁的房产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致使拆迁部门与其签订了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行为侵犯了其父亲的财产权,据此,应赔偿给父亲177307元。由于李某迟迟不履行判决,今年2月21日,李某父亲向天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多次沟通后,李某向执行法官说了自己的顾虑:因为老人还有其他子女,若青龙苑住房的所有权不能归己所有,一旦发生争执,这17万元就可能打了水漂。执行法官认为这事并不难,他们提议由李某向父亲支付17730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后,天宁法院出具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青龙苑的那套住房归李某所有。
  7月16日,李某终于向父亲支付了17万元的房款。
  为房子,父母与子女对簿公堂的,又岂止这一桩。今年3月3日,因为儿子迟迟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老俞向天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来,老俞和妻子在安徽工作,退休后回常州祖传老宅居住,老两口出钱又出力,帮儿子前后四次建房盖楼,其中,有134.4平方米拿了产权证,但写的是儿子的名字。2006年9月,由于拆迁,儿子拿到了126万元的补偿款,随后在花园新村买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给父母居住,此外,还给了父母2万元。四次建房,老俞不仅花光了积蓄,还欠了外债,至今仍有4万元没有归还,与儿子商量还债之事,儿子却不予理会。心灰意冷之下,老俞将儿子告上了天宁法院,经过审理后,天宁法院判决老俞的儿子支付拆迁补偿款164495.50元。随着执行措施的全面展开,执行法官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股票账户里还有价值数十万的股票,遂提醒被执行人若再不履行判决,将强行平仓,被执行人才有所触动。而老俞也因为居所产权属儿子所有,担心被儿子赶出门。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后,终于达成一致:被执行人将花园新村的产权过户至父母名下,并以该房抵偿全部债务。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条例第五章第24条中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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