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法动态 > 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4 04:31:43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09年08月25日一、离婚案件历来都是关系人们日常生活的常发案件,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生活环境中,离婚的原因也越来越多样。基于离婚双方对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9年08月25日
  一、离婚案件历来都是关系人们日常生活的常发案件,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生活环境中,离婚的原因也越来越多样。基于离婚双方对导致离婚发生的过错不同,如何对离婚双方中相对弱势一方进行损害赔偿也日益备受关注。
  二、 原因分析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部分人在生活富裕之后“饱暖思淫欲”,“抛糟糠”,包“二奶”,“养小蜜、找情人”,等一系列行为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限制和制裁这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维护健康、文明和先进的婚姻家庭关系在现阶段显得极为迫切,极为需要。
  三、 典型案例
  张女士7年前与王先生结婚,婚后与公婆、姑嫂关系不协调,常有虐待公婆的行为,由此常与其丈夫争吵。后来王先生厌烦家中琐事与争吵常借故晚回家,为此张女士对怀疑王先生有外遇,聘请私家侦探跟踪王先生,调查未果且被王先生发现。王先生大怒,搬出家中到公司居住,后来主动要求公司派其长期到外地出差。在外地出差的3年期间,王先生结识一位陈女士并与其同居,被张女士发现。现张女士提出离婚并且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女士因其丈夫发生婚外情而导致婚姻破裂。张先生背着其妻在外与他人同居严重破坏了他们的夫妻关系,张先生对其婚姻关系的破例有着主要的过错,应当对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张女士进行损害赔偿。
  2001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四十六条规定。该规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四、 建言献策
  依照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一方有无过错并非易事。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虐待、不关心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猜疑、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赌博恶习、小偷小摸等产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为而产生婚外情,甚至还可能因为对方有了婚外情而产生婚外情。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是,不适当考虑对方也存在的一些过错而全部归责于一方,明显有失公平。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大量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丧失请求权这一不良状况,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作用就很难正常发挥,很难取得立法本意上良好的预期效果。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拘泥于该条所限制的“无过错者”,而应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则,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来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赔偿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样,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中查清损害的事实,区分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这样,才能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诉讼离婚中,离婚赔偿一直是离婚双方争论的焦点,离婚赔偿栏目详细介绍了离婚赔偿的程序和离婚赔偿标准,以供需要的读者参考。

离婚案件中,离婚赔偿的程序和离婚赔偿标准是离婚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离婚赔偿栏目详细介绍了离婚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还有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起诉书范本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