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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具公司指称锁匠“小偷”被判赔偿6万抚慰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2 15:35:31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固始县农民刘继平是一名专业开锁、修锁、配锁的个体经营者。而在广东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镖臣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上,刘继平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并被说成诋毁者;刘使用的开锁工具也成了小偷专用的破坏性工具。气愤之下,刘继平以其名誉权、肖像权

  河南省固始县农民刘继平是一名专业开锁、修锁、配锁的个体经营者。而在广东中山市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镖臣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上,刘继平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并被说成“诋毁者”;刘使用的开锁工具也成了“小偷专用的破坏性工具”。气愤之下,刘继平以其名誉权、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镖臣公司告上法庭。9月1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名誉权、肖像权官司作出判决,被告镖臣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原告刘继平肖像及说明文字的《玥玛锁具》宣传画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查明,原告刘继平系固始县城郊乡周集村农民,个体经营户,今年41岁。自1984年以来,刘继平在固始县城开设摊点,从事修锁、配锁,1998年始从事开锁业务,并于2004年在固始县公安局备案,公开打出“开锁王”招牌,在固始县及周边地区有一定知名度。

  2006年2月,原告从《大河报》上得知中山市小榄镇天翔五金制品厂(镖臣公司前身)为宣传、推广其“玥玛”牌锁具,将在郑州举办该厂“第五届50万高额奖金擂台赛”的消息。凭着对开锁技艺的自信,加之50万元高额资金的诱惑,原告决定参加开锁擂台赛。为此,他很快从县城的五金门市部买回几把玥玛锁,将其拆卸,仔细钻研锁的构造和制造原理,找到玥玛锁的“弱点”。随后,针对该锁“弱点”,原告购买若干钢材作原材料,来到铁匠铺里,亲自利用角磨机进行一番打磨和抛光,终于打造成一副专门用来开启玥玛锁的“特制钥匙”,并取得成功。

  2006年3月2日,镖臣公司的打擂活动如期举行。该公司作为主办方,宣布悬赏50万元,用以奖励当场能打开玥玛锁的人。上午11时50分许,原告连续打开主办方提供的三把玥玛锁,后被主办方制止。主办方并以原告未遵守“技术性比赛规则”为由拒绝兑现奖金,引起现场围观群众的质疑,场面一时混乱不堪。

  2007年10月10日,原告发现了一本名为“玥玛锁具”的宣传画册,其间一页名为“锁向披靡”的宣传页中对“郑州擂台赛”进行了“澄清”:“郑州擂台赛规则是技术性打开玥玛空转锁,而诋毁者用的是小偷专用的破坏性工具,打开的是非参赛用锁。现在经过改进后的玥玛普通锁,即使用这种破坏性工具也无法打开。”并配有当时围观群众质疑并引起场面混乱的图像,其说明性文字为“擂台赛被诋毁时的混乱场面”。该页还有原告参加郑州擂台赛时的开锁正面图像,附加说明文字为“用破坏性工具(隐藏)开锁的镜头”;该图像正下方为原告手举“万能钥匙”的钥匙和头面部特写。

  2008年4月,固始县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被告镖臣公司对管辖提出异议,被一、二审法院先后驳回。其间,承办法官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方工作人员曹晟作为代理方,认为被告未对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造成损害;仅答应此后停止使用原告肖像,撤回有关宣传画册;并承认“无论什么样的锁具,最终都可以人为地把它打开”。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是指对公民个人道德、品质、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名誉权是公民维护自己名誉,使其不受侵害的权利;肖像权是指以法律、法规形式保护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制作或允许他人制作、使用、收益的人身权。被告镖臣公司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玥玛锁具》宣传画册上使用原告正面头像和开锁镜头图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对该图像所作文字说明中使用“诋毁者用的是小偷专用的破坏性工具”言词,使阅读者对原告的身份和个人品质产生怀疑,该怀疑使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被告“未对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造成损害”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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