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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婚姻常见问题问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5 01:16:26 人浏览

导读: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中国大陆婚姻常见问题问答问题一:中国大陆对结婚年龄有限制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中国大陆婚姻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一:中国大陆对结婚年龄有限制吗?答案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於二十周岁。 问题二:哪些人不予登记办理结婚手续?答案二:以下五种人不予登记办理结婚手续:(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於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例如未经治愈的麻疯病。 问题三:如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答案三: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问题四:办理结婚手续需要哪些文件?答案四: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係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回乡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係的声明。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係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係的证明。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问题五: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答案五: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问题六: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哪些文件?答案六: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名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回乡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问题七:男女其中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吗?答案七:可以。男女其中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问题八:离婚财產如何分配?答案八:夫妻共同财產,原则上均等分配。根据生產、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產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於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係存续期间所得的财產,為夫妻共同财產,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產;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產;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產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產、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问题九:在甚麼情况下一方要向另一方付赡养费?如何计算?答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离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產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问题十:如有未成年子女,离婚后由谁抚养?答案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於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问题十一: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育费如何分担?答案十一: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份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付给。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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