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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晚点应否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2 11:16:16 人浏览

导读:

2月20日《新京报》以“火车晚点‘补偿’南京开先例”为题报道14名旅客因晚点拒绝下车,向铁路方面讨说法获赔200元的消息。《新京报》还为此发了社论《列车晚点,铁路部门有赔付义务》。应当肯定,这起由列车晚点所引起的风波从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改进
2月20日《新京报》 以“火车晚点‘补偿’南京开先例”为题报道14名旅客因晚点拒绝下车,向铁路方面讨说法获赔200元的消息。《新京报》还为此发了社论《列车晚点,铁路部门有赔付义务》。应当肯定,这起由列车晚点所引起的风波从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改进工作,乃至推进我国运输立法的完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革命性的举动与要求的实现尚存在距离。 在我国现阶段,列车晚点,旅客应否获得赔偿存在赔与不赔“两难”的窘境:旅客列车正点到达,既是旅客旅行的基本要求,也是铁路运输企业对社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旅客列车晚点到达,尤其是长时间的晚点,旅客的旅行计划和安排势必被打乱和无法弥补,还使旅客本人受到预期利益的损失,旅客要求铁路部门赔偿既合情理,又符法理,这是“不赔”难。 但是,由于列车运行受多种变动因素的影响,包括自然的、人为的、直接的、间接的、铁路自身的、外界的、可预见的、不可预见的种种因素,要保证列车趟趟正点到达,是不可能的。从我国现行立法看,《合同法》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规定,法条讲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更具体和明确“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这些法律规定说明,客运合同的迟延运输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细细分析起来,在目前运输环境和条件下,无论是铁路运输还是航空运输,纠其晚点到达的原因,总可归结为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进而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赔”难。 正因为存在“两难”,我国尚未有因客运晚点到达,承运人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从西方发达法治国家的情况看,欧盟成员国对列车晚点,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也还要到2010年才开始给予赔偿(2月20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我国铁路运输业是国家垄断性的公用企业,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和社会效益重于经济效益的发展政策,解决列车晚点赔偿问题,并不是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问题,涉及国家完善立法、全面改善运输环境、运输条件、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建立赔偿机制及列车晚点责任确认、划分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尚待时日。 在目前阶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如何妥善处理这种由于列车晚点,引发的赔偿纠纷呢?笔者认为,一是铁路运输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把因铁路自身原因造成列车晚点减到最小;一旦出现晚点,列车长要如实告知乘车旅客造成晚点的原因,主动向旅客赔礼道歉。如出现长时间晚点,要向民航部门那样,周到细致地做好对滞留旅客的安抚工作,包括免费为旅客安排误餐等。二是旅客也要理性地对待晚点,对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晚点给予理解。 14名旅客以“车上的问题就在车上解决”而拒绝下车的做法绝不可取。正如报道中所反映的,列车车厢完成一次运输任务,入库检修后要继续执行计划内的其他任务。14名旅客拒绝下车必然影响车厢的及时检修和周转使用,这是一种妨害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和制止。14名旅客的正当做法是:晚点列车到站后,向铁路客运部门提出索赔要求;如索赔请求得不到满足,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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