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冒充铜绕组变压器案件该如何处理
导读:
案情:近日,某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厂安装的变压器进行检查,发现部分电力变压器存在用铝绕组冒充铜绕组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对业主调查后得知,合同约定是铜绕组,而且变压器上的编号是SBC。铝绕组电力变压器与铜绕组电力变压器在性能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国家对绕组材质也没有什么要求,但使用铝绕组一定要明示,或者在型号上标注,比如SBC-110表示是3相箔绕铜绕组,SBL-110表示是3相箔绕铝绕组。
某局能否追究供货单位行政责任?毫无疑问业主要求赔偿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供货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而供货单位尽管存在用铝绕组冒充铜绕组的事实,但因为变压器性能没有实质性改变,国家标准有没有强制性规定。该局认定供货单位用铝绕组冒充铜绕组,涉嫌以次充好。
分析: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换一句话说,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里的“法定依据”是行政法,还是民法?或者既可以是行政法也可以是民法。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定依据应当是行政法。违反了行政法的行为一般都是违反了民法的行为,但违反了民法的行为却不一定都违反了行政法。
2、以次充好应当怎么界定,这里“次”是指材质还是性能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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