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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错误 审判长等被处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23:15:07 人浏览

导读:

长晚集团滚动新闻4月2日讯(记者彭玮蔚通讯员刘舟舟)本报3月31日对宁乡县法院审理原告童甫明诉被告宁乡县大屯营乡天井茶

  长晚集团滚动新闻4月2日讯(记者 彭玮蔚 通讯员 刘舟舟)本报3月31日对宁乡县法院审理原告童甫明诉被告宁乡县大屯营乡天井茶场、杨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错误一事进行了报导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今日下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司法责任”整顿大会,宣布对该案审判长蔡某某给予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记过处分;对该案书记员廖某某给予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警告处分;对该案另2名合议庭组成人员喻某某、欧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该案经本报报道后,宁乡县法院监察部门迅速介入调查。现查明,该案系2006年审结的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在判决书原稿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而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副本却打印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第159条,系文书打印疏忽,而校稿人员没有认真校对,致使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出现重大错误。宁乡法院已经重新组成合议庭,目前该案进入再审程序正在审理之中。

  宁乡法院院党组认为,此案虽系打印校稿疏忽,但是主审法官应对承办案件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宁乡县法院《案件质量考评办法》、《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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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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