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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伤人主人被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20:19:54 人浏览

导读:

母女俩在村里赶会购物,途经村民门口时被狗咬伤,而狗主人却认为是小女孩追逮他家的小狗,惹怒了大狗而被大狗咬伤的。狗主人在支付了1000多元的费用后,拒绝再承担其他费用,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狗主人被判赔偿母女俩医疗费、误

  母女俩在村里“赶会”购物,途经村民门口时被狗咬伤,而狗主人却认为是小女孩追逮他家的小狗,惹怒了大狗而被大狗咬伤的。狗主人在支付了1000多元的费用后,拒绝再承担其他费用,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狗主人被判赔偿母女俩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小红的母亲讲,2009年11月15日上午,她带着小红去 “赶会”,途经被告王强(化名)门口时,被告饲养的狗从家中跑出将她和小红咬伤。此事给母女俩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被告王强说,小红因追逮自己饲养的小狗,惹怒了大狗才被抓伤的,小红的母亲是在抢抱女儿时被大狗咬伤,并非无故被狗咬伤。她俩被咬伤是因母亲未尽监护责任引起,小红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应对其女儿随时关照,但她只顾购物,直至女儿被大狗咬伤后才去抢抱女儿而被大狗咬伤,对此小红的母亲应自负其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申请的两位证人均称事发时自己在现场亲眼看见大狗咬人的经过,但对被告饲养的大狗跑出来时是带着绳子还是带着铁链这一基本事实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对两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因被告庭审中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原告自己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故对被告称原告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王强作为造成原告母女伤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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