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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起争执 妻子泼硫酸毁夫容获刑六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19:52:24 人浏览

导读:

1月19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瞿某因离婚起争执,泼硫酸毁坏丈夫张某容貌一案,判决被告瞿某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6154.99元。犯罪嫌疑人瞿某现年35岁,1996年经人介绍与现任丈夫张某结婚,婚后二人

  1月19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瞿某因离婚起争执,泼硫酸毁坏丈夫张某容貌一案,判决被告瞿某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6154.99元。

  犯罪嫌疑人瞿某现年35岁,1996年经人介绍与现任丈夫张某结婚,婚后二人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多年。2009年5月16日,在外打工的张某回到沅陵,欲与瞿某解除婚姻关系。晚8时许,张某来到娘家与妻子瞿某商量离婚之事,话还说完三句,二人就激烈地相互指责起来。争吵中瞿某趁张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浓硫酸猛地泼向张某的脸部、胸部,致使张某全身被严重灼伤,右眼球因酸灼伤被摘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作案后的瞿某随即被及时赶到的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瞿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给予赔偿,但考虑到被告人瞿某与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婚姻纠纷引起的伤害犯罪,对民事赔偿部分可酌情予以赔偿,同时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瞿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依照《刑法》、《民法通则》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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