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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遇难按城镇居民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17:32:06 人浏览

导读:

一村民到南宁市打工近2年,今年春节期间回农村老家探亲访友,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亲属能否要求肇事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成为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虽然至今为止尚未有正式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日前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再度就类

  一村民到南宁市打工近2年,今年春节期间回农村老家探亲访友,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亲属能否要求肇事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成为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虽然至今为止尚未有正式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日前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再度就类似的相关纠纷提供判例,为尽快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访友归来遇车祸 肇事司机担全责

  年过四旬的雷显平家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的小山村,婚后生育了4个儿子。虽说3个儿子已成年,但都还读书,家庭开支越来越大,仅靠种养收入,一年也就几千元,让雷显平夫妇深感经济上的窘境。夫妇俩商议后,决定由雷显平先外出打工赚钱。

  2007年春节刚过,雷显平便来到南宁市九曲湾农场一家砖厂打工,1年的收入比在家多几倍。于是,妻子覃凤江也在第2年前来南宁,和丈夫到另外一家砖厂打工。2008年10月,雷显平夫妇又一起到南宁市一家材料厂打工,收入更好些了。夫妇俩谋划着打工几年后,用省吃俭用余下的钱买辆二手车回家跑运输。

  今年春节前,雷显平夫妇高兴地返乡探亲,和孩子们过个团圆年。可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月6日晚8时许,雷显平到朋友家串门,吃完晚饭后步行回家,当他走到国道G050线3060公里+930米都安辖区路段行经人行横道线时,突然被一辆从贵州省贵阳市驶往广东方向的大型普通客车撞倒在地,不幸当场死亡。

  惊闻噩秏,覃凤江当即昏倒,儿子们也悲痛万分。事故发生后,肇事车司机白士怀支付了2.595万元赔偿款,说是先用做后事处理费用。

  2月15日,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士怀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白士怀负全部责任,死者雷显平不负责任。

  家属索赔30万 赔偿标准成焦点

  之后,覃凤江找到了客车司机白士怀,就雷显平死亡的赔偿金及未成年儿子雷华理的抚养费等事宜进行协商,但始终没能达成共识。于是,覃凤江和孩子们决定打官司索赔。为此,他们到南宁请求雷显平生前打工过的2个厂家出具了相关证明。

  经委托他人调查得知,肇事车系贵州省都匀汽车运输公司独山分公司(下简称独山汽车运输分公司)所有。2008年9月2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支公司(下简称财保独山支公司)为该车辆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2008年12月26日,独山汽车运输分公司与白士怀签订了《客运(车)承包经营合同书》,将该车发包给白士怀承包经营,期限自2009年1月1日始至2009年12月31日止。[page]

  6月24日,覃凤江和4个儿子将客车司机白士怀、独山汽车运输分公司、财保独山支公司起诉到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按照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1718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95万元,还应赔偿27.5768万元。法院受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今年8月和10月,都安法院就该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覃凤江母子认为,白士怀驾驶独山汽车运输分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将雷显平撞倒致死,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独山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肇事车辆已向财保独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故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雷显平生前在南宁市工作已近2年,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为此,他们向法院提供了南宁市某砖厂及南宁市某材料厂制作的工资表各一份,以证明雷显平生前在南宁市连续居住工作满1年以上的事实。

  肇事司机白士怀辩称,雷显平属农村户籍,理当按农村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付,覃凤江母子要求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赔,没有法律依据。况且,肇事车辆已在财保独山支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独山汽车运输分公司则称,都安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虽然没有错,但在实际赔偿时,法院不应以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划分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所提供的南宁市某砖厂的工资表只能证实受害人雷显平在该砖厂工作的时间为2008年1月至9月。而南宁市某材料厂出具的工资表应为无效,因为该厂已于2007年10月8日 被注销,不可能在2008年10月以后给雷显平提供就业机会。”财保独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此话一出,让覃凤江母子着实一惊。“因为我们曾派员到南宁市公安局有关派出所查证,发现受害人雷显平受害前根本没有在任何一个派出所办理过暂住登记。因此,只能认定雷显平生前在南宁市居住工作仅9个月,而不是原告方所说的连续居住已经满1年以上。因此只能按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财保独山支公司的代理人补充道。

  外出居住满1年 赔偿标准按城镇

  都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事故发生前,雷显平是否在南宁居住生活和工作的问题。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看,证人韦小崇、杨江尧、陈根茂、陈宏伟均证实雷显平出事前段时间就在南宁市某材料厂打工几个月,并在该厂职工宿舍居住;南宁市某材料厂的营业证照虽已被注销,但其已经挂靠到另一材料厂名下,实际上该材料厂从未停业过。三被告对雷显平是否在南宁市打工满1年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关反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不予采信。[page]

  白士怀驾驶车辆经人行横道线时,不注意观察道路动态情况,致使车辆与行人雷显平发生碰撞,造成雷显平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独山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发包人,对该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和承包合同利益,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白士怀作为车辆的承包人及驾驶人,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依法应当对该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已经在财保独山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财保独山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受害人雷显平离开农村前往南宁打工、居住,时间达到1年以上,因此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宁市,他因交通事故致死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年度)的有关规定,确认原告应获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为:丧葬费1.2828万元;死亡赔偿金28.292万元;被抚养人雷华理生活费2985元,共计29.8733万元。

  今年11月3日,都安县法院判决:覃凤江母子的各项获赔损失共计29.8733万元,由财保独山支公司赔偿11万元;独山汽车运输分公司赔偿18.8733万元,扣除白士怀已经支付的2.595万元,实际还应当赔偿16.2783万元,白士怀负连带赔偿责任。[page]

  判决宣告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日前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后

  “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受到不少专家学者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被认为“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依据,导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相差悬殊。而且各省市死亡赔偿标准各自为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修订这一司法解释的呼声日益高涨,许多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价”的“定势”。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呼应:组织专题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时至今日,相关立法仍未出台。

  值得欣喜的是,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0条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从而解决了我区长期在城市生活、工作的农村居民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人身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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