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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邻居侵犯相邻权 被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17:28:48 人浏览

导读:

原、被告系多年邻居,曾因相邻住房地界发生纠纷,后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认为被告再次在原告房屋东墙根处挖水沟,所栽树木的树枝倾斜到原告房屋门前,导致原告不能盖院墙,将被告再次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相邻权纠纷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

  原、被告系多年邻居,曾因相邻住房地界发生纠纷,后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认为被告再次在原告房屋东墙根处挖水沟,所栽树木的树枝倾斜到原告房屋门前,导致原告不能盖院墙,将被告再次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蚌埠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相邻权纠纷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系本市禹会区某村四组和五组村民。2006年下半年,原告在原旧房的基础上翻盖东西长度为10米,上、下六间的二层楼房,该房尚有一间旧房子存在,东西长度为3.1米。2007年4月,原、被告曾因相邻住房的地界发生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于2007年5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在原告东墙根处挖的水沟填平并恢复原状,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填平了原告房屋东墙根处挖的水沟。

  2009年初,原告认为被告再次在自己房屋东墙根处挖了水沟,所栽树木的树枝倾斜,导致不能盖院墙,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查核实,被告未在原告房屋东墙根处挖沟,被告住房前的树木是多年以前所栽,树木自然生长成倾斜状。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同村邻居,应为各自生活提供便利。原告彭某认为被告何某再次挖沟,被告何某所栽树木的树枝对原告盖院墙形成妨碍,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沟系被告所挖,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所栽树木的树枝对原告盖院墙形成妨碍,故不能认定是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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