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子状告日本法务大臣
导读:
在日本离婚后的6个月内不能再次结婚 对日本《民法》中“待婚期”条款不满———
继拟立法废止“夫妇同姓”之后,日本《民法》中的另一项有关女性离婚后须经过6个月“待婚期”方可再婚的条款也面临挑战。据日本《新华侨报》报道,一名在日中国女性任秀琴因“待婚期”无法与未婚夫结婚,已向法院状告日本法务大臣千叶景子,要求对方撤销将其遣返回国的命令。
■女性须待婚半年才可再婚
据了解,日本目前实施的《民法》第733条规定:“女性在离婚之后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结婚。”也就是说,女性离婚后,如果要再结婚的话,需要经过180天也就是半年的“待婚期”。所有在日女性只要其配偶是日本人,就必须遵守此项规定,但对日本男性却没有“待婚期”的要求。
■因“待婚期”无法与未婚夫再婚
据报道,2006年12月,任秀琴在中国福清的家乡与日本男性高田宪一“相亲”后办理了结婚手续。2007年5月,任秀琴持“日本人配偶者”签证来到日本德岛县德岛市。3个月后,她由于无法忍受日本丈夫的专横而离家到外面打工,进而结识了日本厨师栗饭原正则,不久两人过起了“半同居”的生活。2008年5月,当任秀琴的签证到期需要更换的时候,当地入管局发现她与丈夫早已没有了实质性的婚姻关系,因此做出了拒签的决定。2009年5月,任秀琴与前夫离婚,但由于“待婚期”的规定,她无法与未婚夫办理结婚手续,也就无法继续取得签证。
■“非法滞留”被关押
2009年9月8日,任秀琴因“非法滞留”被高松入管局带走,后来转送到西日本入国管理收容中心关押。无奈之下,任秀琴委托日本律师,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直接状告日本法务大臣千叶景子,要求法院判决改变以其名义发出的遣返任秀琴回国的“命令”。
■“待婚期”是为了子女认定父亲
任秀琴的起诉使“待婚期”在日本再次受到关注。记者了解到,日本之所以存在女性“待婚期”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防止女性在这段时间里生育的子女不能认定父亲,即无法判断是和前夫生育的子女还是和现任丈夫生育的子女。相应地日本法律也规定,妻子在结婚期间怀孕的孩子,推断为丈夫的孩子;婚姻成立之日起200日以后或者离婚之日起300日以内出生的孩子,推断结婚期间怀孕。因此,离婚时怀孕的女性,在生下孩子后可以不受“待婚期”的限制而立即结婚。[page]
■“待婚期”引来批评
长期以来,不断有法律界人士和妇女团体对这项条款提出批评,指出“待婚期”只针对女性体现了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侵害了婚姻自由的精神。从医学上来说,做个鉴定很容易就能判明父亲。而且机械地把离婚300天内出生的孩子定为“前夫的孩子”也着实可笑。2007年3月,曾有执政党成员建议把女性待婚期缩短为100天,但4月初这个提案最终流产。
■外籍新娘受害
“待婚期”的规定不仅使日本女性受害,也使一些外籍新娘受害。据日本法务省资料,近年来,中国人每年与日本人结婚的人数平均为4000人,但同时每年平均有1000名在日中国人与日本配偶离婚。她们当中的一些人,为了躲避“待婚期间”可能被强制遣返回国的命运,不得不在怀孕期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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