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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车祸 车主应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07:09:55 人浏览

导读:

【案情】张某和王某是朋友,某日,张某走路上班途中遇见王某,便搭乘王某的摩托车上班。途中,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不幸与其他摩托车相撞,张某当场受伤,肇事车主见状逃逸。经住院治疗,张某花去医药费10000余元后痊愈。因找不到肇事者,他便要求朋友王某赔偿。王某不愿意

  【案情】张某和王某是朋友,某日,张某走路上班途中遇见王某,便搭乘王某的摩托车上班。途中,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不幸与其他摩托车相撞,张某当场受伤,肇事车主见状逃逸。经住院治疗,张某花去医药费10000余元后痊愈。因找不到肇事者,他便要求朋友王某赔偿。王某不愿意赔偿,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评析】笔者认为,王某在肇事车主逃逸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在侵权行为法理上概括称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在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过程中,该机动车遭遇交通事故,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其特点是:1.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2.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是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3.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

  对于“好意同乘”,各国立法多有不同,我国立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对从事高危作业的人规定了较高的注意义务。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根据此条款,驾驶机动车的车主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此外,车辆既为驾驶员全面操控,驾驶员当然应对车上的人、物安全负有相当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是机动车,属高速运输工具,王某应有保障乘车人张某安全的义务。事故发生后,在与之发生碰撞的肇事车主逃逸查找不到的情况下,王某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待寻到肇事车主,王某可以再就自己的支出赔偿数额向肇事车主索要。(作者系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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