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内热午餐 女子全身烧伤
导读:
2008年7月31日中午,女子王某被一把火几乎烧成了“炭人”。她说,当天中午吃饭时,同事帮她在车间内用酒精灯热菜,在倒酒精时失火,同事慌乱中将燃烧的酒精瓶扔到她身上。然而,其同事却称,是王某自己热菜被烧伤的。
如今,她申请工伤认定被拒绝。
在车间用酒精炉热饭,引大火烧身
王某为大连某单位员工,据其介绍,2008年7月31日11时30分,她下班后买了两个馒头后回到车间。同事吴某帮王某热菜,对方在向燃烧的酒精炉内倒酒精时,突然火焰顺着酒精蹿了上来,慌乱中,吴某随手将燃烧的酒精瓶往后扔了出去,不幸的是恰好扔到了在不远处的王某身上,瞬间王某被火焰包围,简直成了“火人”。
在众人的帮助下,王某身上的火被扑灭并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王某全身75%烧伤。此后,王某申请工伤,2009年6月,当地劳动部门认为王某所受伤害的事实,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工伤范围,不认定工伤。
对此,王某申请行政复议,王某称因为工厂需要加班,中午单位只给半个小时吃饭时间,致使工人没有下班回家吃饭的时间,只能在工作地点吃午饭,所以在工作岗位吃午饭不属于下班,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应认定为工伤。
不能认定为工伤,索赔面临难题
对于王某的申请要求,相关部门认为,王某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对该单位职员吴某等人的调查笔录可证明,是王某自己热菜被烧伤。另外,该单位是重点防火单位之一,王某违反单位规定,私自用明火,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认定工伤。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理认为,申请人王某主张因单位加班需要在车间吃饭的时间,应当属于工作时间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09年7月30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维持王某不构成工伤的认定。
日前,王某找到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闫建业律师,请求法律帮助。闫律师认为,王某的遭遇值得同情,但的确很难通过认定工伤的途径得到救济。但是,如果王某所述属实并有确凿证据,可以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工友吴某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乔松 记者来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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