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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谩骂他人被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00:12:1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08年7月11日和8月11日,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西祠胡同网站先后发表了两篇关于王雪娟的文章,对南昌市民陈红进行侮辱、谩骂、人身攻击。2008年9月4日,应原告要求,网站删除了上述两篇文章。原告陈红认为,这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给她精神造成了很

  □案情

  2008年7月11日和8月11日,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西祠胡同”网站先后发表了两篇关于“王雪娟”的文章,对南昌市民陈红进行侮辱、谩骂、人身攻击。2008年9月4日,应原告要求,网站删除了上述两篇文章。

  原告陈红认为,这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给她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被告方敏、徐娟是刘华在网上发表两篇侵权文章的IP机主,也应承担责任。陈红由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并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8万元。

  法院查明:上述两篇文章网友信息记载的注册邮箱均为4533XXXXX@qq.com,注册使用人系被告刘华,其中一篇发表时连接IP地址的电话机主登记人为徐娟,另一篇文章IP地址的连接电话机主登记人为方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熊娟 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两篇文章描述的人物和事件均与原告陈红职业、职务及相关环境吻合,文中指向的“王雪娟”可以判断系原告陈红,文章发表在网站,并使用污辱性言词,且用语龉龊,有损于原告的人格形象和社会评价,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所涉两篇文章注册信箱均为4533XXXX@qq.com,该信箱注册使用人系被告刘华,事实清楚,应当推定两篇文章发表人系刘华。

  被告刘华以其不认识原告,发帖时间在工作为由否认其系文章的发表人,证据不足,不具有排他性,法院不予采信,刘华应对侵害原告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在发表该文章的网站登载道歉声明,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手段、场合等各方面因素,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方敏、徐娟系两篇文章IP地址连接宽带的电话机主登记人,其对自己的物品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致使侵权人利用其上网工具,发表文章,侵害他人名誉,故两被告应对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方敏称,宽带连接电话不是本人所有,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该网站应原告要求已在2008年9月4日删除上述两篇文章,停止侵害已成事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第8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华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西祠胡同”网站登载向原告陈红赔礼道歉的文章,并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方敏对5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告徐娟对5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法官 陶媛媛)[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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