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帖谩骂他人被判赔偿
导读:
□案情
2008年7月11日和8月11日,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西祠胡同”网站先后发表了两篇关于“王雪娟”的文章,对南昌市民陈红进行侮辱、谩骂、人身攻击。2008年9月4日,应原告要求,网站删除了上述两篇文章。
原告陈红认为,这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给她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被告方敏、徐娟是刘华在网上发表两篇侵权文章的IP机主,也应承担责任。陈红由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并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8万元。
法院查明:上述两篇文章网友信息记载的注册邮箱均为4533XXXXX@qq.com,注册使用人系被告刘华,其中一篇发表时连接IP地址的电话机主登记人为徐娟,另一篇文章IP地址的连接电话机主登记人为方敏。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熊娟 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两篇文章描述的人物和事件均与原告陈红职业、职务及相关环境吻合,文中指向的“王雪娟”可以判断系原告陈红,文章发表在网站,并使用污辱性言词,且用语龉龊,有损于原告的人格形象和社会评价,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所涉两篇文章注册信箱均为4533XXXX@qq.com,该信箱注册使用人系被告刘华,事实清楚,应当推定两篇文章发表人系刘华。
被告刘华以其不认识原告,发帖时间在工作为由否认其系文章的发表人,证据不足,不具有排他性,法院不予采信,刘华应对侵害原告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在发表该文章的网站登载道歉声明,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手段、场合等各方面因素,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方敏、徐娟系两篇文章IP地址连接宽带的电话机主登记人,其对自己的物品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致使侵权人利用其上网工具,发表文章,侵害他人名誉,故两被告应对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方敏称,宽带连接电话不是本人所有,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该网站应原告要求已在2008年9月4日删除上述两篇文章,停止侵害已成事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第8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华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西祠胡同”网站登载向原告陈红赔礼道歉的文章,并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方敏对5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告徐娟对5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法官 陶媛媛)[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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