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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多领取巨额汇款,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8:32:21 人浏览

导读:

问:今年2月,某县信用社为张某办理汇款1.5万元错写为15万元。款到后张某将15万元取走。事后,银行发现此款汇错,即找到张某要求刘某退还多领取的13.5万元,刘某承认多领了汇款,但说无钱还款。请问,对张某多领汇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如不是,他应承担何种责任?答

  问:今年2月,某县信用社为张某办理汇款1.5万元错写为15万元。款到后张某将15万元取走。事后,银行发现此款汇错,即找到张某要求刘某退还多领取的13.5万元,刘某承认多领了汇款,但说无钱还款。请问,对张某多领汇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如不是,他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他人委托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出的他人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张某多领的13.5万元汇款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也就是说张某拒不退还,侵犯的是国家对该款的所有权,因而不符合刑法270条侵占罪侵犯客体的要件。其次,刘某所实施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270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因此,对张某多领汇款的行为不能按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构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刘某仅汇款1.5万元,却领取了15万元,多领的13.5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必须退还给信用社,因此,当刘某不退还时,信用社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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