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多领取巨额汇款,是否构成犯罪?
导读:
问:今年2月,某县信用社为张某办理汇款1.5万元错写为15万元。款到后张某将15万元取走。事后,银行发现此款汇错,即找到张某要求刘某退还多领取的13.5万元,刘某承认多领了汇款,但说无钱还款。请问,对张某多领汇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如不是,他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他人委托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出的他人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张某多领的13.5万元汇款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也就是说张某拒不退还,侵犯的是国家对该款的所有权,因而不符合刑法270条侵占罪侵犯客体的要件。其次,刘某所实施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270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因此,对张某多领汇款的行为不能按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构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刘某仅汇款1.5万元,却领取了15万元,多领的13.5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必须退还给信用社,因此,当刘某不退还时,信用社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恶性暴力事件让人惊心,也让围绕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越来越激烈。那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合理?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
【案情】2006年7月,王某来金溪县打工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金溪县开店的黄某,双方很聊得来,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此后,王某也经常帮助黄某打
【案情】今年8月28日,丰城市农民韦甲,将儿子韦乙藏在家里的181张残破假币(每张面值100元)上交公安机关。这些假币中,有176张上的数字“100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