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学生跑到楼顶放鞭炮 女孩坠亡其他9个家长成被告
导读:
10月13日,许昌市吴庄小学的9名学生家长接到了内容几乎一致的法院执行通知书,尽管没证据证明自己的孩子与另一名孩子的死有关,但他们还是不得不为此“埋单”,共同分摊近4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事件】女孩坠亡9个家长成被告
2007年12月14日下午,许昌市吴庄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洁(实名),放学后与王雯、朱东、范阳、刘可、王鱼等同学一起到王雯家玩耍。当天18时许,刘可和朱东在王雯家的二层楼房房顶放鞭炮,张洁和其他同学围观。在燃放最后一个炮时,张洁和其他同学争相躲避。谁知,张洁突然坠楼死亡(如示意图)。
但是张洁到底是自己失足坠楼还是被同学不小心挤下楼的?这成了一个谜团。
张洁的父母认为,张洁的死与在场的孩子都有关。另外,王雯的母亲因没有制止孩子放炮,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赔偿张家。2008年1月15日,张洁的父母将张洁的9名同学和其中王雯的母亲等10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众被告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9名学生的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也被迫上了法庭。法院又是怎样判决呢?
【判决】9名在场孩童都担责
2008年5月20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七里河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张洁昔日的9名同学为张洁的坠楼身亡应当承担责任,判决9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407.6元。
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张洁坠楼身亡的原因,为何在场的9名学生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10月13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杨楠。
杨楠说,本案中,张洁及王雯、朱东、范阳等10名小学生,在楼房二楼天台玩耍,该天台没有防护设施,故存在一定安全风险,而同学们又在此放鞭炮更加重了危险程度。
张洁及其同学当时的行为已使每位在场人员具备了形成共同危险行为的条件;同时,在场的每位人员也同时存在被该共同危险行为致害的可能性,故无论哪位同学受损害,其他在场同学均有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义务。
杨楠同时认为,张洁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法院判决张洁的父母承担70%的民事责任,其余9名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分摊38407.6元的赔偿款。而对于王雯的母亲,因事发时并不在楼顶现场,缺乏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驳回了张洁父母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9名被告没有上诉,也没有赔偿。按照法院办案流程,该案交由法院执行局执行。10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执行局依法将执行通知送达9名被告手中。执行局的法官表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9名被告不履行法院判决,他们将强制执行。(文中当事人除张洁外均为化名) (韩争强 芦萍 和忠)[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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