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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挖坑未警示 淹死孩童责难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6:27:57 人浏览

导读:

余干讯近日,余干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陈某在一块农田挖土做砖多年,致使农田形成了坑坑洼洼的水塘。李某未成年的儿子去农田玩水不幸淹死。而陈某未在这块田旁放置任何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

余干讯 近日,余干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陈某在一块农田挖土做砖多年,致使农田形成了坑坑洼洼的水塘。李某未成年的儿子去农田玩水不幸淹死。而陈某未在这块田旁放置任何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等,没有设置明显标示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挖坑的地方虽然是农田,但农田也是有人行走的,并且按照正常思维,农田是没有坑的,所以陈某有设置警示板提醒有危险的义务。因为本案的被告也有过错,没有尽到很好的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陈某的过错责任。(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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