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主手机被窃不办理停机 担保人被判付话费
导读:
中国移动通信上海公司全球通50套餐用户徐先生在美国手机遭窃,套餐担保人孙先生对客服热线更改为“10086”不知情而未能及时在国内为其办理停机手续,致使手机被偷打并额外产生数千元话费。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令担保人孙先生向移动公司支付电信费用4690.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20.14元。
2007年3月10日,徐先生与中国移动通信上海公司签订《全球通50套餐业务协议书》,孙先生作为徐先生的担保人同时与移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对被担保人自入网之日起至销户(或过户)之日产生的通信费用、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两年。此后,移动公司为徐先生提供移动通信服务。
2008年2月,移动公司以徐先生拖欠通信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承担担保责任,支付通信费4690.20元,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20.14元。
2007年6月13日,远在美国的徐先生手机被盗。当晚,徐先生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孙先生。孙先生接到电话后,按《担保合同》上所印客服热线号码“1860”拨过去欲办理停机手续,但由于号码已改而没有拨通。次日上午,孙先生赶到移动营业厅办理了停机手续。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徐先生的手机在2007年6月14日上午停机,当时共欠通话费4690.20元。
孙先生认为,所欠费用是徐先生手机被盗到停机时产生的。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免付手机被盗后产生的费用。此外,由于移动公司未能在合同上告知正确的客服热线,致使当事人未能及时办理停机手续,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移动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双方所签《担保合同》《全球通50套餐协议书》、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通话记录以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更改客服热线的告示。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孙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作为徐先生《全球通50套餐协议》的担保人,对被担保人自入网之日起至销户(或过户)之日止被担保手机项下发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孙先生称欠付费用是手机被盗后发生,担保人应予免责,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议的约定,该事由并非担保人的免责理由。孙先生另称由于担保协议中客服电话变更致使其不能及时停机,因移动公司已通过多种途径明示变更后的客服电话,且该协议并非孙先生知晓客服电话的唯一途径,故孙先生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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