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兄弟争当老父监护人 均称担心对方独占房产
导读:
【龙虎网报道】重阳节前,记者从南京市首家老年人权益保护庭——秦淮法院老年法庭了解到,随着老年人口的逐年增多,涉老纠纷也逐年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今年1到9月,该法院老年法庭共受理涉老案件104件,已审结87件,共涉及26个案由。在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相邻权纠纷等传统的涉老纠纷之外,又出现了监护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纠纷等新类型涉老纠纷。
两兄弟争当老父监护人
原告李武与被告李文是兄弟关系,李科是原、被告的父亲。李科与其妻吴平共生有六个子女。吴平于2007年5月去世。
2007年9月17日,李文向秦淮法院申请宣告李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法院委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李科因患血管性痴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宣告李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李文为其监护人。另外李科工作单位南京某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指定李武为李科的监护人。李武于2007年12月24日诉至秦淮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自己是父亲的监护人。其诉称,母亲去世以来,原告一直履行对父亲的监护职责,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处理父亲的日常事务,且父亲的工作单位南京某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即指定原告为父亲的监护人,因此原告在法律上是父亲实际监护人,依法对父亲享有监护权。
李武还称,2007年12月上旬,原告得知被告在未征求原告及其他姐妹意见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取得父亲的监护权。
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和父亲共同生活,也因自身的身体状况没有能力照顾父亲。替父亲办理购买公房的手续,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父亲的权利。原告打算把父亲的房子买下来,是为了实现父亲的愿望,即将来房子由六个子女每人一份,不让被告一人独占。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监护人的顺序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成年子女都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原告李武为李科的监护人。
婆媳打官司争儿遗产
张老太太原本有一个和睦的家庭,但五年前,正值壮年的儿子李某因工伤事故失去性命。此后,亲属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经过协商,最终决定由张老太太亲戚代表其与儿子单位谈判,儿媳方某的舅舅蔡某代表方某和幼子小毛谈判。李某单位采取了分别补偿的方式,给付张老太太特殊困难补助费4万余元,张老太太领取并在收据上承诺“今后不再向单位、个人提出任何额外的补偿费用和责任要求”。尔后,该单位按工伤赔付政策,支付了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8万余元,由方某领取。之后几年,双方生活在一起,倒也相安无事。[page]
去年,李某单位向李某发放了住房货币补贴1万余元,张老太太出具了委托书,儿媳方某前去领取了该款,但之后并未与张老太太对该款进行分割,此举让张老太太生气不已,一怒之下将儿媳、孙子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分割1万余元的住房货币补贴,还要求分割8万余元的工伤死亡补助金。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老太太、被告方某、小毛作为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李某的遗产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依据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原告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系李某死亡之后,其单位支付其直系亲属的补助款,该款项的给付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并非李某的遗产,故不作处理;住房补贴属于单位给予李某的住房福利,系李某与被告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住房补贴的二分之一应为被告方某的个人财产,另二分之一则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由原、被告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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