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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她能获得损害赔偿吗?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8 08:17:46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2010年01月03日张丽和李华(均系化名)是一对普通的夫妇,两人都没有有钱有势的家庭背景,也没有体面薪高的工作,是社会中默默无闻的一对。结婚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10年01月03日
   张丽和李华(均系化名)是一对普通的夫妇,两人都没有有钱有势的家庭背景,也没有体面薪高的工作,是社会中默默无闻的一对。结婚之初,双方感情还不错,虽然有时难免磕磕碰碰,但日子还是能在平静祥和中度过。后来,双方有了女儿,家庭中增加了不少欢声笑语。可是好景不长,李华很快就不安于这样平静的生活和同样安静的妻子,在家庭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在外面又另起炉灶,与另外一位女性在一起有了另一段生活。张丽平常虽未显露出任何过于强烈的个性,但当她得知丈夫李华在外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后,毅然绝然地与丈夫提出了离婚。李华虽在外与其他异性一起生活,却并不想原有的家庭破碎,因此,对张丽的离婚要求表示坚决不同意。张丽却决心非常之大,坚决不愿意再与李华一起过,协商不成之下张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华见张丽如此坚决,在法庭的调解下,同意了原告张丽的诉讼请求,与张丽离婚了,女儿确定由张丽抚养。
  李华与张丽离婚后不久,就与第三者结婚了,日子仍然喜融融的。但张丽的日子却并不好过,她在前一次失败的婚姻中受到的伤害还没有愈合,本来就紧巴巴的生活加之要单独抚养女儿,变得更加艰难。于是,张丽后悔,后悔自己当初怎么会这么轻率地就与李华离婚,成全了李华对自己的不忠,而离婚后自己的生活又受到这么大的影响。因此,她询问了很多人问自己该怎么办?有的朋友说她傻,说李华有这么严重的过错,你还那么轻易地与他离婚,成全他,即便离婚,你也应当在与李华离婚时要求李华对你进行损害赔偿。听朋友们这样说,张丽越发不平衡起来,她觉得确实是太便宜李华了。因此,她想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华赔偿她损失10万元。
  对张丽是否能得到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的问题,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李华是否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若李华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张丽可以主张多大的赔偿数额;第三,张丽在离婚后是否有权提出要求李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求。
  一、何种情况下,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张丽做为无过错方,若她能证明李华之前的行为能够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华在张丽要求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应当承担该责任的。
  同居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同居双方有固定的住所;第二,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性关系;第三,双方持续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第四,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张丽应如何举证证明李华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呢?根据近年来审判案例,一般来说,如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同居的证据:第一,同居者的同居地基层组织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第二,同居者的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第三,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第四,其他足以说明同居者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此外,若同居者自己在诉讼中承认自己有同居行为,也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认,同样具有证据的效力,但是,对绝大多数的同居者来说,他们都不会承认自己存在该行为。因此,对无过错一方来说,若想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还需多寻找其他客观方面的证据。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标准。对绝大部分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来说,他们都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非常大,有的当事人可能甚至会认为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精神损害赔偿因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使得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将其肆意扩大,根据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的确定一般会结合如下因素予以认定:(1)精神损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3)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根据过错方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其情节之轻重;(4)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的年限,过错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现行可供参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分为四档: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在300-5000元之间;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10000-50000元之间;特别严重精神损害,赔偿可超过50000元。因此,对张丽主张的10万元的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若进入法院的实质审理,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
  三、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无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要求有严重过错的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若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只是过错的程度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过错程度较低的一方要求过错程度较高的一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也较难得到支持。
  同时,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解释等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也就是说,无过错的一方不要求离婚,仅要求有过错一方就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无过错一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无过错一方未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离婚之后另行提出,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本案张丽在起诉与李华离婚后提出要求李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第三,如果有过错一方起诉与无过错一方离婚,无过错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对无过错方的请求将在离婚诉讼中合并审理;
  第四,若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在二审中提出,二审法院将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告知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对有过错方提起要求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
  第五,若当事人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的,双方可在协议中对如何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进行约定,若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在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1年内,无过错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age]
  根据相关权威资料显示,婚姻中出现第三者是导致夫妻离婚的最重要、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夫妻一方因对方有外遇而离婚的,该方往往会受到伤害,严重的情况下,这种伤害可能还会扩展至家庭以致社会。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该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
  对无过错的一方配偶来说,若因对方有严重过错行为导致要离婚的,应当适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注重整理收集相关能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权益保护期内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主张。但是,同时应予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要求有严重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相关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花费当事人较多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而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最终能够予以认定的离婚损害的数额往往是有限度的,因此,在离婚的过程中,如何理智恰当地看待这个问题显得同样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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