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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孩子姓氏恩爱夫妻缘尽终分手离婚中财产分割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8 01:14:21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丁素珍

在我国,子女随父姓,已成为一种传统文化习俗。可是,随着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高潮的到来,父母争抢孩子的姓氏,并由此闹纠纷的事件不时发生。江苏省苏州市的一对年轻夫妇就因为孩子跟谁姓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在2年多便连打了3场离婚官司。

婚前约定孩子姓氏

王东(wangdong)与夏青都是上世纪80年代初出生的独生子女,2001年1月,两人相识后恋爱。为准备婚后用房,2002 年6月,王东(wangdong)购买了一套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1幢706室的商品房,他支付了现金21.62万余元,尚欠8万元房款用按揭贷款支付。2004 年2月,王东取得房屋及产权证,并进行了装修。

有了新房,王东与夏青便商议办理结婚事宜。可是,夏青明确地告诉王东,父母要求她婚后生下的孩子得姓夏,否则不同意她嫁给王东。王东对此本来并不很在意,可他把这意思告诉父母后,父母却天天数落道:“我们家也就一个儿子啊,凭什么要随她家姓,而且自古孩子随父姓,难道她夏家是随母姓不成!?评到哪里都是她们家没有道理。”这让渴盼早日成婚的王东和夏青大为发愁。两人不断做各自父母的思想工作,通过大半年的沟通协调,两家谈妥了一个办法:生两个孩子,第一个孩子随父亲姓王,第二个孩子随母亲姓夏。2004年11月10日,王东与夏青登记结婚了。

婚后,小夫妻十分恩爱,让左邻右舍很是羡慕。夏青很快有了身孕,这让双方的父母都非常高兴。可是,夏青怀孕两个月后,心情烦躁起来,原来又是孩子出生后的姓氏在作祟。王东见状便安慰说:“你就不要烦了,我给你写保证,你就安心养胎吧!”于是,王东写了两张纸条,一张纸条写明两人所生的第一个孩子姓王,第二个孩子姓夏。另一张纸条则约定,将来如离婚,706室归夏青。王东和夏青分别在字条上签了名。

妻反悔夫两诉离婚

然而,同年10月21日,眼看夏青快到临产期了,小夫妻又为即将出生的孩子随谁姓争吵起来。夏青一气之下,收拾衣物住回了娘家。王东怎么劝都没有用,夏青及其父母都声称谈不好这事,夏青就不能回去。第3天 ,夏青在医院生下一女。此后,夏青没有再回去和丈夫一起生活,夫妻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夏青不甘心女儿随王家姓,一直没有给孩子取名,也无法办理户口登记。

2006年11月9日,王东起诉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夏青离婚。王东诉称,结婚时明确夏青嫁到王东家,但夏青在临产时突然提出要求他入赘,并将家中存折、现金、首饰等带回娘家,夫妻感情严重受损。女儿出生后,夏青一直带女儿住在娘家,女儿至今没有姓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夏青辩称,我和王东是自由恋爱,婚前同居3年多,有感情基础,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婚前也约定两家合一家,生两胎,现发生矛盾的原因,是王东的父母违反约定,逼迫儿子离婚。夏青要求继续履行两家原来的约定,不同意离婚。

这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两人仍然处于分居状态。2007年5月1日,王东带着家人及亲戚到夏青娘家看望女儿,本想乘长假把女儿接回家,结果双方发生严重冲突,两家隔阂更大了。

2007年6月25日,王东又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他与夏青离婚;女儿由他抚养,夏青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年支付一次,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用由夏青负担。法院在审理时多次进行调解。遗憾的是,由于对婚姻态度意见不一,调解未成功。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东与夏青经长期恋爱后才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一女,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产生矛盾,系因双方家庭对婚嫁形式及女儿姓氏发生争执,影响到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家庭能够克服封建陋习,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能做到以王东和夏青的婚姻幸福为第一要素,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夫妻双方能做到豁达宽容,互相体贴,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因此,本着良好的愿望,法院还是作出了不准王东与夏青离婚的判决。

婚姻名存实亡终判离

然而,夫妻关系还是没有丝毫好转。2008年10月,王东第3次起诉离婚。王东的诉讼请求为: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之间再无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由他抚养,夏青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王东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且自2005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夏青也表示愿意离婚,那么就牵涉到孩子由谁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对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法官在调解中认为,女儿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抚养,改变其成长环境对年幼孩子成长不利,因此应由夏青抚养为宜。关于抚育费用,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王东自离婚之月起每月承担抚育费600元。由于王东在女儿出生后未尽过抚养义务,故王东应给予适当的补偿,酌定为2万元。对此,夏青表示服从,王东也表示可以接受。

最终的矛盾集中在夫妻财产问题,尤其是706室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唇枪舌剑。

王东认为,该房产是他婚前出资购买的,且在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故该房产应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他在婚前已经归还贷款本息17.96万余元,婚后至2008 年9月25日共还贷款本息2.80万余元,尚有贷款本金5.30万余元未还。对于婚后还贷部分,王东表示可以按增值比例返还夏青。[page]

但夏青认为,2005 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王东承诺若离婚,上述房产归她所有。现在王东提出离婚,当然该房产应判归其所有。

对此,王东认为,该纸条内容相当于一个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涉及的赠与物是房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能转移,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权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王东已明确表示该房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早已撤销了赠与。因此该房屋是王东的婚前财产。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东的意见,认为本案所涉房产系王东在婚前购买,且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也在婚前,故该房产应认定为王东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王东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对于王东所写的有关房产的承诺,当时是基于生第一个孩子姓“王”而做出的许诺,而事实上在小孩出生后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开始分居,小孩至今未取名字。故以小孩姓氏为条件而做出的对财产的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在房产补偿时适当应对夏青予以照顾。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准予王东与夏青离婚。婚生女由夏青抚养,王东自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止,每月承担女儿抚育费6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王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补偿女儿出生后至离婚之月的抚育费2万元。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小区1幢706室房屋一套归王东所有,王东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夏青人民币10万元。法院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

为争房产上诉不支持

夏青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1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坚持认为,根据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706室房屋应该归她所有,因为该约定是王东对其个人财产的处理,并不是赠与行为,王东不能随意撤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王东申请,对706室房产的现价(不包括装修)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72.82万余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双方于2005 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王东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双方的婚姻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从本案2005年3月18日,夫妻签订的财产协议看是附条件的,所附加条件涉及双方人身关系,以双方离婚为财产约定的附加条件违反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夫妻财产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夏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婚后夏青以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王东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一审法院在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夏青的房产补偿予以适当照顾,并无不妥之处,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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