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财产所有权 > 共有财产 > 离婚后儿媳索要“共同财产”被驳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

离婚后儿媳索要“共同财产”被驳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21:34:40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小夫妻离婚后,女方要分割家庭(jiating)共同财产,多次协商不成后,女方将公婆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对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付强与何丽(均为化名)于1998年登记结婚,因家庭(jiating)琐事、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今年1月付强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两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在何丽名下的股票、基金以及金银首饰均归何丽所有。然而2010年4月,何丽一纸诉状将付强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家庭财产。何丽表示,她结婚后一直与公婆住在一起,其间家庭财产均由公婆管理。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款65万元和公婆名下存款约27万元。何丽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35万元。

经审理查明,拆迁房原是以付父名义承租的公房,后取得公房的所有权。在拆迁前,何丽与公公婆婆一直居住在该房内。何丽提出曾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购买公房。而两名老人提出该住房公积金是他们在拿到公房产权证后何丽才支取的,另外儿子的确有一段时间将开出租车的收入交给他们,但这是为了归还购买出租车所欠债款,他们的家庭财产并未混同。法院认为,拆迁房为老人的财产,另外何丽要求分割老人名下的存款,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 (容芊 陆芳芳)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