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露“马脚”同居时间现“真容”农村家庭财产分割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同居(tongju)期间买房 分手想独吞 称为同居(tongju)前自行购买 法院巧办案———
基本案情
汪林与许清是同居关系,2005年,许清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对于这套房,两人起了不小的争执,并闹到法院。
汪林说,他与许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开始同居,这套房是在他们同居期间共同买的,现在两人分手了,他应取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许清则不同意,她说,她与汪林是2006年才开始同居的,这套房是她2005年自行出资购买、装修的,与汪林无关。
双方就同居的起始时间各执一词。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许清2008年的时候曾以此房是她购买与汪林无关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上述房屋归其所有,后撤诉。此案审理过程中,许清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陈述词及在庭审陈述中均一致认可其与汪林的同居时间自1999年开始,汪林对此也无异议。
法官析案
周宝筠法官: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许清在此前起诉汪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陈述词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均一致认可她与汪林的同居时间自1999年开始。
而房屋的购买时间为2005年,所以应认定房屋是在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属双方的共有财产,双方均应享有1/2的份额。
鉴于房屋为特定物,不宜分割且分割后有损其价值,所以应折价处理。因为此房登记在许清名下,且由其长期居住,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判归许清所有,由她向汪林支付1/2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此房归许清所有,由许清给付汪林房屋折价补偿款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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