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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程序有那些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20:28:26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lihun),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这是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规定。法律规定中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里服现役,具有军籍的人。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人。现役军人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人。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lihun),军人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虐待、遗弃的,可不征得军人同意,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在做好军人工作的前提下,准予离婚。对第三者介入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造成犯罪的,应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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