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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起“婚前财产公证”的盖头(图)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20:26:46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晋鹏

相濡以沫、白头到老,挽着彼此的手相约走一生,是夫妻之间对爱情的坚信不移和对生活的美好憧憬。

可在现实中,曾经对所爱人信誓旦旦,有时候却未必会诺言兑现,因为事情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婚姻的发展中,有着许多不可预知的变化,或因感情不合,或因家庭琐事争吵,或因背叛爱人出轨,才有了现代社会逐年上升的离婚案件,离婚时男女双方大多是爱不成仇恨相见,甚至为争夺财产而闹得不可开交。

离婚案件都会涉及财产纠纷

太原市民政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除了登记结婚的新人数量大幅上升外,太原市共有4988对夫妻离婚,比2007年多了720对,相比近年来每年400余对的增幅来说,这样的攀升幅度是让人吃惊,姑且将增幅的原因放置一边,我们仅看在这样高增幅的离婚案件背景中,引发财产纠纷的现实不容忽视。

刘辉和张晓莉(均为化名)经过两年打拼,情投意合的他们在2006年底,买了太原市一套近50万元的新房。在首期支付的三成房款中,刘辉出了三分之二,当时两人想的是白头到老,在购房合同上,写下了两个人的名字。去年初,他们拿到新房,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又共同出资9万元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住进了心仪已久的新家。

可好景不长。今年,因种种原因,两人协议分手,但房子归属成了分手后争议的焦点。

刘辉说:买房时她出了5万元,装修时出了3万多元,现在竟然要价35万元,太过分了。

张晓莉说:在购房和装修的时候我出了钱,而且房子一年多的月供款也是两人共同支付的,按照法律我可以拥有一半的产权,再加上这两年房屋升值幅度大,而我只要35万元,这全是看在共同生活过的情分上做出很大让步。

记者采访了解到,类似刘辉和张晓莉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事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产逐渐增加,婚姻双方地位的平等,促使在婚姻破裂后,财产分割已成为此类事件无法回避的一个焦点。

离婚是每个已婚人都不愿面对的事情,没人愿意在结婚的时候就想离婚的事。但随着近几年离婚率的直线上升,恐怕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hunqian)应该好好考虑要是离婚了该怎么办了。像离婚后无法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无法妥善管理财产、子女抚养费被侵占等一系列不好处理的经济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清了财产,淡了感情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多数人的观念比较传统。正因此,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这样的事,多数人徘徊在现代观念与传统思想的夹缝中。一直到20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价值观、世界观等多重因素改变的情况下,这一局面发生了新的变化。

2001年,我国实施的新《婚姻法》中规定,一方的婚前(hunqian)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改变了旧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从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的个人财产,才使得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婚前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

记者了解到,在以往,很多人对婚前财产公证,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与传统的婚姻观念背道而驰,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无疑是对自己的婚姻缺乏信心,也是对夫妻感情和婚姻的亵渎。在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前就清算财产,分清彼此,那以后的婚姻生活怎么能够幸福?婚前财产公证,清了财产,淡了感情。

今年10月,某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婚后财产分割的民意调查,发现多数人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极为关注。他们认为,这样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对于该项调查的关注度,也表示目前对婚后财产的管理,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变化,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

某律师事务所经常代理一些离婚诉讼的范律师说:每件离婚官司都会涉及财产分割,而多数当事人未做婚前财产公证,这使许多财产的产权界定模糊。随着对婚姻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会发生改变。

掀起婚前财产公证的盖头

对于是否应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有的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不在于对自己的婚姻是否有信心,而在于对婚姻的认识既然坚信婚姻会持久,那么公证不会影响到感情;即使将来因某种原因分手了,也可以减少财产分割纠纷。

这一观点也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理性对待婚前财产公证的人越来越多,感情的理性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其实,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公证都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婚姻的必须程序,要用理性去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经历过十至二十年婚姻生活的35至45岁的中年人,由于对家庭财产纠纷问题的所见所闻较多,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感触较深,他们同意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比例,比20至34岁的青年人要高。另外,在再婚者中选择婚前财产公证的比率比较高,以免除双方关于子女、财产方面的后顾之忧。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只是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在婚前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

记者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社会进步才得以形成和推广,进而得以推崇,出现婚前财产公证现象也是社会发展过程的一种婚姻的理性选择。本报首席记者 欧志强[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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