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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房产中的权利分配日本人离婚财产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8:51:45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韩韩与雯雯在南京结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两人终于迈入婚姻的殿堂。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这对夫妻双双来到新加坡,由于受过非常良好的教育,两人很快都在新加坡找到了稳定的工作,一段时间后便攒钱共同购买了一套五房式组屋。

  夫妻一起供房,这套房产(fangchan)的所拥有人自然为夫妇二人,一般而言,夫妻共同买房居住与其他形式的买房投资,在房产(fangchan)所有权上有归属的差异。夫妻共同买房居住,通常以“JointTenancy”的方式,也就是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归属于两人,房屋不作区域权限的划分。

  而另一种常见的合伙买房投资,则是以“TenancyInCommon”的方式,合伙商可以对一所房子按比例进行分配,规定房子的百分之多少属于自己,剩余部分属于别人。

  “JointTenancy”无法分割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虽然房屋拥有权均属于联合所有,但是“TenancyInCommon”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自己的比例部分伸张权利,而“JointTenancy”下的拥有人则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分割,这将造成怎样的结果呢?

  很简单。在没有新加坡法定认可的文件下,如果一方丧失了对于房产的权利,另一方自然获得该房产的全部拥有权。举例而言,如果一方过世,另一方自动继承全部房产;同时,房产的任何一个拥有人,都不得单独通过遗嘱等方式,将其所拥有的部分房产转赠给他人。

  夫妻共同供房再正常不过,也很少会有夫妻从开始就给房产划上“楚汉之界”。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关于房产的拥有权就成为矛盾的焦点。韩韩与雯雯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两人在相处中摩擦渐多,最后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终于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由于在新加坡离婚必须支付比较高额的律师费用,两人随后决定回中国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韩韩与雯雯一致同意将婚后财产,包括两人在新加坡共同积累的财富都平等分配。

  如果一切正常地发展下去,韩韩与雯雯将新加坡的房产卖掉,各得一半房款,那么也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这个世界上最怕的就是意外,而没有法律保护的意外,则最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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