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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反悔 昔日夫妻对簿公堂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8:49:07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赠与(zengyu)房产反悔 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一审认定,房产未过户,行使赠与(zengyu)撤销权合法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 梁东江 通讯员 李宁明 欧云略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共有的两层楼房各自和一子一女分别享有一层的产权,但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离婚后,两人又共同生活了几年才分开,前妻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了前夫及儿女,也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前妻搬出房屋后又反悔,因索要赠与的房屋遭拒,她和女儿与前夫父子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赠与的房产尚未过户,赠与房屋产权未转移,判决支持原告确认其中一层楼房归两人所有的诉讼请求。

书面承诺 前妻房产赠前夫

1990年初,年方20的南宁市姑娘黄春兰认识了比自己大6岁的男子江峰,虽说此时的江峰离异不久,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江志阳生活,但黄春兰还是喜欢他,两人相恋半年多便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了女儿江玲。

黄春兰和江峰结婚多年后,在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建起一栋两层楼房,房产证注明江峰是房屋所有权人,黄春兰是共有人,各占一半份额。于是,一家四口生活在这栋楼房,过得充实而幸福。

但是,随着两个孩子慢慢长大,黄春兰和江峰在对孩子的管教及其他家庭事务的处理上意见不一,互不相让,积怨越来越多,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夫妻感情日益冷淡,最终导致协议离婚。

2004年11月2日 ,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原南宁市新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楼房的第一层归黄春兰和江玲共有产权,第二层归江峰和江志阳共有产权,但离婚后没有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黄春兰和江峰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念及旧情和两个孩子尚未成年,两人又共同生活了几年,直至2008年10月,黄春兰见女儿江玲去了外省读大学,才决定正式结束和江峰的同居关系,为此她给江峰签名出具了一份房屋产权承诺书,称她自动放弃女儿江玲的监护权,自己分得房屋产权归江玲、江峰和江志阳所有。

黄春兰搬走后,江峰便将该楼的第一层房屋租给他人,并收取了租金。

事后反悔 法庭相争要索回

然而,黄春兰搬出去住没多久,又感觉后悔了,于是她向江峰提出要搬回原来的房屋居住,或者让自己收取房屋的租金,江峰以黄春兰已没有房屋所有权且已搬走为由严辞拒绝。

见多次协商未果,去年11月,黄春兰和江玲将江峰告上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楼房的第一层归她们所有。

法院依法受理这起物权纠纷案后,在今年1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黄春兰和江玲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称,江志阳已成年,且涉讼房屋的归属与其有密切关系,要求依法追加江志阳为被告,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暂时休庭。

今年3月25日,兴宁区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黄春兰诉称,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她和江峰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她与江峰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直至2008年初,由于无法忍受江峰的种种恶习,且女儿已不在身边生活,才提出另择住所,她多次遭江峰的谩骂和殴打,最后又被其强迫出具放弃房屋产权承诺书。可时至今日,她和女儿份额的房屋产权并未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因此房屋还是归两人所有。而江峰将她和女儿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收取租金,导致她至今居无定所,日常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由于她签署的承诺书是被江峰胁迫所致,并非自己真实意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楼房的第一层归她和女儿江玲所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事实,黄春兰提交了光碟、录音资料、病历等作为证据。

江峰则辩称,黄春兰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所写的放弃房屋产权承诺书合法有效。离婚时,双方已经把房屋的所有权分成了4份,是对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变更,此后,黄春兰又以合法的形式放弃了其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第二次变更,他和儿子也已经接受了受赠的房屋,赠与合同依法成立。

江峰还认为,黄春兰既没有在1年的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赠与权,又不存在撤销的法定事由,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但是黄春兰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使赠与成立,她依法负有协助补办过户手续的义务,不能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索回赠与的房屋产权。对黄春兰提供的光盘等证据材料,江峰认为不真实,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黄春兰母女的诉讼请求。

尚未过户 一审判决可撤销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其中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系双方的真实意愿,协议合法有效。

当事人争执的主要焦点是赠与关系是否成立,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黄春兰书面放弃房屋的产权而赠与江峰、江志阳及江玲,江峰和江志阳亦接受赠与,符合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要件,因此赠与关系已经成立。黄春兰提交的光盘等证据材料并不能直接证明江峰对其施加胁迫,且江峰对于光盘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对黄春兰放弃产权承诺书是受江峰胁迫所写的主张不予认可。

江峰主张黄春兰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是否有理?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由于黄春兰在赠与关系成立后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依照法律规定没有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故黄春兰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依法可以撤销赠与。江峰提出黄春兰没有在法定1年期限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已经丧失了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和1年的法定行使期限,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限制事由及行使期限,黄春兰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而并非法定撤销权,因此可以随时撤销先前的赠与。[page]

对于诉争房屋产权的确定问题,法院指出,黄春兰、江峰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屋相应产权分配给江玲和江志阳所有,应视为第一次赠与关系成立,之后黄春兰放弃房屋产权并赠与江玲、江峰、江志阳所有,应视为第二次赠与关系,赠与亦成立。两次赠与关系成立后房屋产权都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故未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但在第二次赠与后,黄春兰作为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口头撤销了赠与,故第二次赠与关系已不存在,黄春兰、江玲请求按照第一次赠与内容确定产权归属,应予以支持。

据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讼楼房第一层归黄春兰、江玲所有。

据了解,江峰、江志阳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第1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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