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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婚书的含金量兄弟财产分割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7:07:03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现实生活中,没有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的夫妻越来越多,同样的伴随着这种社会现象的普遍,各种关于婚姻关系所牵涉的法律纠纷也在逐渐递增。因为凡是涉及到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债权债务以及工作调动等,都需要结婚证来证明。正因为我们身边的很多人不重视这一纸婚书,结果在有关的法律诉讼中往往因无法证明婚姻关系而自尝苦果。

案 例

婚前同居 透支爱情

小刘与大学同学小张相恋多年,并于2004年9月在太原租房同居。2005年年底,经双方父母同意,二人在繁荣地段贷款购置了一套50余万元的商品房,房产登记在男友小张名下,但由二人一起还贷。2008年5月,本计划举办婚礼的二人却意外分手,随即因分割房产问题反目。

小刘说,这么多年她帮小张渡过很多难关,平常有什么都谦让着他,房子30万元已还贷款大多来自于她的父母,小张家仅出了少部分。小刘提出索要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并提出房产登记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然而,小刘手中只有还贷手续,却拿不出任何出钱多少的证据。

律师评析

首先,国家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者不可能像夫妻离婚一样,在财产分割上享有平等地位。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只能依照证据进行处理。其次,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小张是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享有合法权利。小刘虽投资买房,但产权人是小张,因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这就造成两人财产上的纠纷,给过户带来麻烦。第三,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支付经济赔偿的情况,与青春损失费有类似之处,但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也就谈不上相应的赔偿了。

案 例

黑户孩子 前途渺茫

温州的小胡不顾家人的反对,和男友一起来到外地打工。在接下来的三年里,两人分分合合,她为他堕了两次胎,可仍换不回一纸婚书。眼看两人的生活开始好转,深爱的男友却又提出分手,倔强的小胡决定离开,自己在外租了一间房子打工为生。不久,小胡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医生说如果她再做流产手术,以后要怀孕可能就难了。于是,这个孩子降生了。家里除了责怪之外,再没有什么能够帮助小胡。孩子一天天地长大,暂且不说经济问题难解决,最让小胡头疼的却是孩子的户口问题,由于当初未婚先孕,孩子出生前没办准生证,至今仍是黑户,没有户口,幼儿园均表示孩子难以入园。小胡也找了相关部门想补办户口,可罚款及其他费用她根本无法承担。小胡多次找到男友,想让他帮忙解决,但均未果,现在只能每天带着孩子一起工作。这样的生活将持续多久,孩子的前途又怎能不让人担忧。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由于小胡无法缴纳罚款,就办理不了孩子上户的相应手续,孩子户口也就无法解决,势必对孩子的入学、就业带来麻烦。

案 例

老伴去世 遭遇尴尬

肖女士今年将近60岁,40多岁时前夫就因病离开人世。年满50岁后,孩子都各自成家。经人介绍,她与大自己七岁的曹老先生(xiansheng)相识。因为双方感觉都很好,孩子们也没反对,于是,1999年的时候两位老人决定共度余生,由于考虑到双方的年龄也都曾有过婚史,两人就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多年来,两人相敬如宾。2000年,肖女士的房子面临拆迁,两位老人便共同出资在市区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二手房。

然而好景不长,曹先生(xiansheng)因脑溢血又先她而去,伤心欲绝的肖女士还没有走出悲痛,又遭遇了更大的麻烦:由于两人一起买的房子写的是曹先生的名字,曹先生的儿女便以两人并非婚姻关系为由,不准肖女士继承曹老先生的遗产。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作出房屋产权归曹先生子女所有,曹先生子女应给付肖女士部分房屋折价款的判决。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产权人登记为曹先生,因肖女士与曹先生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故肖女士对于曹先生的遗产无继承权,曹先生的子女具有继承权。但从曹先生子女提供的购买房屋凭证看,曹先生出资多于肖女士,系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应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出资的比例予以解决。

案 例

妻子患病 丈夫不扶养

李某与吕某思想都比较前卫,1999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由于有先培养感情,好则合,不好则散的想法,双方一直没有登记结婚。2002年起,吕某外出经商。2004年李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此后为治疗花费了大量费用。在向亲戚朋友都已借遍,实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李某找到丈夫吕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未果之下,李某又把丈夫吕某告到法庭要求扶养。但吕某只同意看在曾经同居的份上,自愿当场给付1万元,不同意给予扶养。法院最后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p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并未规定有同居关系的异性之间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李某与吕某不是合法夫妻,李某要求吕某承担扶养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诉讼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1994年2月开始就已经废除了事实婚姻的说法,凡是无证婚姻也就是指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法、继承法保护的范畴,只有依法领取结婚证的才受法律保护。□实习记者 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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