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分割单元房无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2009年8月,林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上,针对双方共有仅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fangwu)约定:两居室房屋(fangwu)中南侧一间归林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双方未对房屋中其它诸如客厅、阳台等部分作出具体划分。
2010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2010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内不同房间的所有权。林某与张某关于共有房屋的分割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故判决: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效,整套两居室房屋归张某个人所有,张某给付林某房屋折价款。
【律师点评】
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兰燕认为,《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据此,该规定明确了不动产“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同一特定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权利人要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及排他性权利,实现国家公权力对其物权的保护,首先必须明确物的范围和界域。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而且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也不允许对同一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否则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无法实现。
本案,林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分割房屋的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双方均无法实现其物权。该约定违背了物权的应有之义。故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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