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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财产分割、房屋析产法律咨询财产分割咨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5:15:33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简要描述:北京离婚、财产分割、房屋析产法律咨询-祁律师“当初我们讲好离婚后房子给儿子,可现在他走了,我们赠给他房子的行为并没实现,那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当然要分我一半。即使这个赠与行为已经成立,那这套房子也是儿子的遗产,我作为他的母亲,更应该分得一半房产(fangchan)1陈红娟说了一大通话,可前夫赵光不同意分一半房产(fangchan)给她,她只好将对方告到了六合区法院。

  法院判决房产仍是二人共有

  “你说说,你尽到了一个做母亲的责任了吗,离婚到现在孩子的事你管过多少,还不是我在管啊1“我不是不管,我一直在外面打工,离家那么远,叫我怎么管啊1曾经的夫妻在法庭上互相责怪,说起儿子的事,两个人泪流满面。可能是心里的怨气经过法庭上这么一吵闹宣泄完了,赵光在法庭上最终同意分一半房产给陈红娟,但他有一个要求,就是陈红娟必须承担孩子的医疗费、丧葬费的一半,否则他不会分割房产给陈红娟。对于这个要求,陈红娟始终没有答应,她认为先分房,其他事情等这一步完成之后再说。

  六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红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协议,将双方的共有财产(一套房产)自愿赠与双方婚生子所有,此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此财产在陈红娟儿子去世前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其物权效力并未发生变动,即此财产仍属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陈红娟提出分割走该房产的一半,应予支持。至于赵光提出的要陈红娟承担孩子的一半医疗费、丧葬费的要求,其与这个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赵光可另行起诉。据此,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归由原告陈红娟和被告赵光共有,陈红娟享有房子的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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