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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保单如何分割?离婚财产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4:19:16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从我99年开始做保险至今,遇到了许多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中,让我无形中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

  曾经遇到了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夫妻离异保单如何分隔,好像他们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的道理。

  我的一个丁姓客户在2001年2月为老婆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6100元。2003年3月,夫妻离异。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次保险费,共计12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保险缴纳保险费。

  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丁先生。2004年2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shouyiren),双方就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shouyiren),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的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打电话给我咨询,前夫丁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我将这问题请教律师,律师为我做了分析。张女士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财产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属于动产类。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1.保单已缴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部分现金。2.不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就是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但是,这种权利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给付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利,而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更或者消失。

  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情况,应该按保险费和保险金各自分析。对于保单已缴纳保费,从目前保单情况来看,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人丁先生,但其中一部分保费即12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丁先生有权获得6100元的补偿。不过,张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6100应属于个人财产,对此丁先生无权要求一半的补偿。对于保单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仍是丁先生。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属于丁先生所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张女士的前夫丁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由此得出,投保人丁先生可以取得6100元保险费的补偿,但无权要求张女士变更受益人后获得一半的保险金。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夫妻离婚时,往往忽视对保单的处理,给以后保单受益的分配留下了后患。此法有效处理离婚后保险利益分配问题的方式,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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