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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向前妻、媒人索赔被驳回离婚房产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1:18:46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通讯员 璞萱 记者 陈文
晨报讯 通过媒人介绍,大龄青年尤先生与朱小姐(zhuxiaojie)成婚,不料婚后发现妻子曾是“不良”女子。与妻子离婚后,尤先生又向前妻、媒人索赔婚姻财产损失。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尤先生要求赔偿财产损失8.78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7月,尤先生经媒人乔女士、陈先生介绍认识了朱小姐(zhuxiaojie),经过近4个月的恋爱,于同年1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尤先生了解到,朱小姐由于生活问题曾被强制劳教过6个月,便在2007年8月以朱小姐存有欺骗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法院判决离婚。
今年7月,尤先生又以婚姻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尤先生诉称,两个媒人在明知朱小姐为卖淫女的情况下,介绍婚姻收取媒钱,又未告知此事,致使自己受到欺骗后与朱小姐成婚,且交付朱小姐彩礼4万元、首饰1.4万元,酒席花费了2.3万元,拍照礼仪费1万元,两媒人介绍费800元。
对此,朱小姐称,从未对尤先生存有侵权行为,也没有收到过尤先生的彩礼与首饰。而两位媒人则称,当时曾对尤先生讲过朱小姐在生活上有点乱,要求他多了解。他们不清楚彩礼之事,也未参加婚礼,仅收到的是各人400元介绍费及喜糖。
法院认为,尤先生所主张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财产损害的情形。尤先生认为朱小姐在婚前收受彩礼和首饰遭朱小姐否认,而其又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媒人介绍他俩相识恋爱,尤先生自愿给付介绍费,虽法无明文规定,但符合人之常情;尤先生以受骗后与朱小姐错误成婚,造成酒席、婚照损失,其也无充分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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