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财产所有权 > 共有财产 > 讨回老父卖房款 遗产分割兄妹反目关于离婚的财产分割

讨回老父卖房款 遗产分割兄妹反目关于离婚的财产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10:08:59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讨回老父卖房款 遗产分割兄妹反目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梁东江通讯员梅晓兰欧云略
  哥哥替老父讨回卖房款5万元不久,老父便辞世,因未留遗嘱,这5万元房款是父亲生前赠与还是遗产,成了兄妹争执的导火索。为此,兄妹反目闹上公堂,妹妹要求哥哥将这5万元房款和父亲生前的医保卡余额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还认定哥哥领取的父亲单位所发的抚恤金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日前,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厘清这对兄妹争执财产的性质,并作出一审判决。
  萧老汉原是南宁市某城区环卫站的职工,他和妻子结婚后生有一子一女,本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不料,就在小女儿萧雅1岁后,妻子不幸撒手人寰,更让萧老汉痛心的是,大儿子萧峰(xiaofeng)后来也因故造成肢体四级残疾。坚强的萧老汉不愿让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受半点委屈,既当爸又当妈将两个孩子拉扯成人。萧老汉省吃俭用,渐渐攒下了一定积蓄,先后在南宁市人民西路购置了两套房子,在中华路也买有一套房产。
  2002年8月30日,萧老汉与市民周文协商,以5万元价钱将位于人民西路的其中一套房子卖给周文,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不久便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令萧老汉耿耿于怀的是,周文在办理购房过户手续后,却未按协议约定付清房款,多年来一直催讨均未果。时至2009年初,病魔缠身的萧老汉感觉有生时日不多了,遂告知儿子萧峰(xiaofeng)抓紧时间向周文催回这笔房款。为要回这笔欠款宽慰老父,萧峰不厌其烦地与周文交涉,终于促使他先付了4500元欠款。这年2月16日,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周文与萧峰就房款的给付签订一份协议后,依约将所欠房款4.55万元转入萧峰的银行账户。
  儿子讨回了欠款,让病重的萧老汉了却一桩心事,1个月后,萧老汉未留遗嘱便辞世。
  2009年4月13日,萧峰料理完父亲的后事,便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父亲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内的余款提取手续,领取了医保余款4872元,同时在父亲生前所在单位领取了1600元丧葬费及1.7764万元抚恤金。
  之后,萧峰和妹妹萧雅协商,就父亲遗留两套房屋的分割达成协议,并于2009年12月2日办理了房屋继承公证手续。随后,兄妹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对周文给付的5万元房款和父亲去世后领取的医保余额及抚恤金,萧峰并没有拿出来和妹妹共同分割,萧雅认为哥哥这样做损害了她的合法继承权和财产权。经多次交涉未果,今年6月,萧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萧峰收取的房款、医保卡余额及抚恤金,判令萧峰付给她共计3.63万余元。
  今年8月13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萧雅认为,萧峰收取的房款及医保卡余额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应由她和萧峰继承分割,而父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虽不属遗产,但也应归她和萧峰共有。萧峰独占这些款项,显然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萧峰辩称,房屋转让款不应列入父亲的遗产,因为追讨回来的房款是存入自己账户的,且父亲生前也未说要将此款予以分割,所以这笔款应是父亲生前赠与自己的。医保卡余额虽属于遗产,但是应对他支出的相关费用予以扣除,包括查档费90元、他代萧雅垫付办理房产继承的公证费2143元、办父亲的丧事超出单位给付的丧葬费295元、为父亲立碑费用1332元,余额才能作为遗产处理。萧雅要求继承就应承担一半的相关费用。
  萧峰认为,法律对抚恤金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是共有,应参照遗产来分割。他是残疾人,又没有生活来源,请求法院适当照顾他的利益。
  萧峰向法庭出示了立碑发票、殡仪馆收据、查档费发票、公证费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萧雅不认可萧峰关于父亲赠与5万元房款给他的说法,认为这仅是萧峰的一面之辞,并无证据予以证实。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萧老汉卖给周文的房产是其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周文以5万元购买该房产,虽然这笔转让款在萧老汉病逝前1个月转到萧峰名下,事实上是萧老汉个人的合法财产。萧峰取得该款,但并没有证据证实萧老汉生前有遗嘱该款由萧峰个人继承,或者赠与给他,且萧峰也没有证据证实这5万元的款项已交给了父亲,或者其父生前有支取使用该笔款项的事实,因此不能因该款项发生在萧老汉死亡前,萧峰取得了该款项就否认其遗产的性质。
  按有关规定,萧老汉死后其医保卡余额应作为其个人遗产。因萧老汉生前无遗嘱,故对卖房所得的5万元以及医保卡余额4872元均应作为其遗产,依法由萧峰和萧雅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考虑到萧峰是肢体四级残疾,劳动能力相对缺乏,故对这5万元的遗产在分配上应当适当照顾,酌情认定萧峰和萧雅分别应继承的遗产数额为2.9872万元和2.5万元。
  关于丧葬费用的分担,法院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生前有赡养的义务,死后有安葬的义务,萧峰和萧雅作为子女,在萧老汉死后均有安葬的义务,萧峰请求萧雅承担丧葬费用的一半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庭确认萧峰提交的立碑费用发票及殡仪馆收据能够证实其实际支出了丧葬费用3227元,扣除萧老汉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丧葬费1600元,萧峰多支付的1627元,萧雅应承担一半即813.5元。
  关于继承房产支出的查档费和公证费的负担,法院认为,这些费用是继承人为了实现继承所应当支出的,属于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萧老汉生前所负的债务,故不应当从遗产中扣减,而应由继承人自行承担,各负责一半。法庭对萧峰提交的费用单据予以确认,认定萧雅作为继承人之一应当承担查档费的一半(45元)和公证费2143元。
  抚恤金是属于遗产还是共有财产?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的直系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它发放于死者死亡后,故不属于遗产。萧老汉死亡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了死亡抚恤金,萧峰和萧雅均有权享有该抚恤金。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萧峰和萧雅系兄妹关系,故应当共同共有该抚恤金,并应平均分配。[page]
  8月30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扣除萧雅应分担的相关费用后,萧峰向萧雅支付父亲的房屋转让款和医保卡内余额共计2.1998万元以及父亲死亡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8882元。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