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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兄弟状告院士傅熹年侵吞祖产法院判原告败诉财产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7 06:09:40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在法院传达室,傅延年等人拿着判决书。他们表示,将继续申诉。
北京市一中院此前判决称,傅增湘印章40枚及日记等为傅增湘后人共同财产,由傅熹年负责保管;画佛像条一件、崇祯字条一件、妙法莲华经七件、续《资治通鉴》一本归傅钰年等四兄妹共有。败诉后的傅延年等人上诉至北京市高院,5月10日,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今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宣布判决结果: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听完判决结果,傅钰年、傅延年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申诉。
今天,北京下起蒙蒙细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聚集了不少媒体记者。但是,被告傅熹年仍没有出现。
据原告傅钰年等人介绍,他们曾想就遗产分割问题和大哥傅熹年调解解决,不想闹到法庭上,但是傅熹年拒绝调解,坚持由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为近千块古玉的归属问题。原告傅钰年、傅延年等人举证认为(renwei),傅熹年的父亲傅忠谟没有能力收藏大量古玉,认为(renwei)这些古玉是祖父傅增湘的收藏。法院在判决书中说,法院无法从原告和被告的间接证据中判定玉器是归祖父傅增湘收藏还是傅忠谟,还是两人都有收藏。法院认为,就证据证明力大小而言,傅熹年等人所提交的证据更有优势。傅钰年一方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傅增湘未黄伯川著《黄氏古玉图录》等作序均不能直接证明傅增湘收藏玉器、傅忠谟不收藏玉器,而关于傅增湘有能力收藏玉器、而傅忠谟没有能力收藏玉器的说法也不具有充分说服力。
关于该案是否过诉讼时效问题,此前,被告傅熹年的代理人称,案件应该认定为继承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原告方代理人认为,该案应是析产案,非继承案。在中国,长辈死亡后,子女不习惯立即分家,两年的诉讼时效根本不够用。最高院曾批复,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继承人只要都不公开声明放弃,就视为接受继承。该代理人认为,析产案件没时效。今天上午,原告代理律师再次表达了这一观点。但法院最终采信了被告代理人观点。
关于傅增湘生前题字用印,北京市高院认为,这40枚印章虽属共有人共有,但与纪念傅增湘、传承其学术有关,法院认为不宜分割保存,现暂由傅熹年保管。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为此北京市一中院原判决,即967块古玉等文物归傅熹年所有。法院判决完毕,傅钰年丈夫凌景星、傅延年在法庭上表示,我们说的不足采信,而身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文物专家的傅熹年对上万件文物的流向,只是一句“灭失”了,法院就认为可以采信。他们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明显倾向于傅熹年,不公平。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法院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又将当时不具备合法效力的分割财产的“八五协议”判定为有效,这不是矛盾吗?凌景星称,我们要继续申诉。一旁的傅延年无奈地说,大概申诉也没用。凌口气坚决地表示,没用也要告。
傅增湘家谱
傅增湘一生曾娶过四位妻子。四位妻子中只有二房王氏生育了三子二女。
分别为:傅忠谟、傅嘉谟、傅定谟、傅传谟、傅厚谟。傅增湘年老时只剩有长子傅忠谟、三子傅定谟。
长子傅忠谟留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傅熹年、傅焘年、傅万年、傅美年、傅燕年。
三子傅定谟留有子女四人,分别为:傅嵩年、傅钰年、傅延年、傅颀年。
此外,傅增湘的女儿傅传谟留有两个子女,分别为:李莲、李治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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