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有限制的吗
导读:
当遭遇天灾时,有人死亡是正常的,而对于死亡的人,去申请宣告死亡是不是谁都可以的?还是只能是家人去申请。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有限制的吗?宣告死亡有哪些条件要求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有限制的吗
以前申请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即:第一顺序的人不申请死亡,那么第二顺序的人就无资格申请)。第一顺位:配偶,第二顺位,父母,子女;第三顺位:其他五类人。
民法总则以后申请宣告死亡就没有顺序限制了。 撤销宣告死亡是没有顺序限制的;宣告失踪也是没有顺序限制的。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释,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三、宣告死亡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则保护后一个婚姻。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以前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有限制,民法总则以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就没有限制了 。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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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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