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 返乡回家复活重生
导读:
外出打工十多年,音讯全无,回家后才发现自己不仅离婚了,而且早已经“死亡”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江苏海安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依法撤销宣告死亡判决案件将为你解开谜团。原来,“死亡”的杨某只是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而法院在审理后,又让他重新“复活”。
杨某是海安县南莫镇某村村民,10多年前,他便离开家人独自外出打工。他这一走就十多年都杳无音讯,家里人怎么也联系不上他。无奈之下,杨某妻子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之后,杨某家人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于2003年11月作出判决,宣告杨某死亡。
2008年11月,杨某因在外地打工时发生交通事故,需回家办理身份证换代,在公安局办理手续时意外得知自己早已“死亡”。这一结果让杨某大为吃惊,不过,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他很快明白是怎么回事,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海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决。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生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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