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及各自含义
导读:
分类标准 |
类别 |
含义 |
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不同为标准 | 财产权 |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
人身权 |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与民事主体人身密不可分,属于非财产权利,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 |
依民事权利作用、功能为标准 | 支配权 |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支配的、具有排他性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其他人的积极配合,只需负有容忍和不侵害该权利的义务。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
形成权 |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其主要特征是:(1)单方意思表示;(2)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消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 |
请求权 | 请求权是特定人可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到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地位特别重要 | |
抗辩权 | 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其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其特征有:(1)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2)只能由法律规定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3)具有一定的期限性 | |
依民事权利的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为标准 | 绝对权 | 绝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绝对权 |
相对权 | 相对权是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 |
依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 既得权 | 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 |
期待权 | 指将来有取得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主要存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继承人的权利等 | |
依民事权利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 主权利 |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
从权利 | 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 |
依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为标准 | 专属权 | 指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法人、组织的名称权除外)、继承,如人身权 |
非专属 | 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均属此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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