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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哭闹妈妈将其捂死伪造溺水假象,母亲获刑十二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8 23:04:10 人浏览

导读:

孩子哭闹是天性,但广东一位母亲面对1岁多孩子的哭闹,竟将其残忍捂死并制造孩子溺亡的假象,引发热议。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宗故意杀人罪作出终审裁定,捂死自己孩子的女子获刑12年。那么,女儿哭闹妈妈将其捂死伪造溺水假象,母亲获刑十二年,监护人对幼儿要承担怎样的监护责任呢?请继续阅读以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孩子哭闹是天性,但广东一位母亲面对1岁多孩子的哭闹,竟将其残忍捂死并制造孩子溺亡的假象,引发热议。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宗故意杀人罪作出终审裁定,捂死自己孩子的女子获刑12年。那么,女儿哭闹妈妈将其捂死伪造溺水假象,母亲获刑十二年,监护人对幼儿要承担怎样的监护责任呢?请继续阅读以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一、女儿哭闹妈妈将其捂死伪造溺水假象,母亲获刑十二年

  2018年11月,一位年轻妈妈李某因孩子在休息时间哭闹不止,使用枕头、手捂住孩子的头部等方式,导致女儿窒息死亡;而后李某将孩子抱到洗手间内,将其头部倒插入装满水的桶内,制造女儿玩水自溺的假象。

  经查,2016年4月在李某未婚时,曾因精神分裂症被送院治疗。出院后,精神基本恢复正常。但在2018年李某产子月余的时候,曾与夫家因家庭矛盾多次爆发冲突,其家人认为家庭矛盾冲突引发了李某的精神疾病,希望能对李某从轻判处。但据司法精神病鉴定显示,李某在作案时无精神症状表现,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广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提起上诉。

  日前,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李某作案时无精神症状表现,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李某作案后无丝毫抢救之举反而制造溺亡假象企图掩饰罪行,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李某有精神病史、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等因素,在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理,量刑适当。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监护人有哪些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对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1、《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女儿哭闹妈妈将其捂死伪造溺水假象,母亲获刑十二年的相关资讯,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监护人的义务以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的具体方面。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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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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