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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应付后赡养费(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14:30:09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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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被告之间解除收养关系时,不能适用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或返还所给付的部份教育费用,而应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后赡养。所谓后赡养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间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赡养扶助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美德。
根据我国赡养法规定,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构成了事实上抚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现在原告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我们不能以一方提出解除抚养关系就意味着解除赡养关系。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在被告系原告的养子,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虽然原告对被告仅尽部份义务,(被告从8岁报养给原告后,一直随其亲身父母居住,原告给付部份钱物供其读书至高中毕业),但养父对养子抚育义务的大小不能成为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养子不尽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
因而,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事实的收养关系,从一九九九年,相互发生矛盾,无法再在一起生活,原告提出的解除收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原告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被告应给付一定生活费,也就是履行所谓的后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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