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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的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12:39:43 人浏览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由于未满十六周岁而实施了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的人,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刑事处罚,因此在公安机关大多作治安拘留5日、10日、15日等处理后,由有关司法机关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但目前这种责令管教往往流于形式:(1)有关司法机关一经作出管教的责令,便不再过问检查管教的落实情况。(2)目前有不少是外地农村来城市打工或打工者的子女,这些人自身都无固定工作且居无定所,无法检查管教的具体落实情况。(3)有些家长或监护人不履行管教职责,其中有些家长自身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整天忙于生计,对孩子要么放任不管,听之任之,要么力不从心,要么态度粗暴,根本谈不上有效管教。由于上述原因使有的儿童就是因为管教不当或疏于管教、缺乏管教而后来又实施了危害行为,因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定罪处罚。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完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的制度:(1)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地适当检查、督促和指导管教人进行有效的管教。(2)在作出管教责令后,对管教人应明确指出他们的职责,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管教的儿童再次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与管教人的有意不尽管教职责或重大过错有直接关系的,有关部门应考虑给予管教人一定的行政法律处分。(3)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有效管理,使一系列管理措施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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