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为登记过户使用受他人影响,买房人有权起诉吗?
导读:
问:王某自建平房二间,并领取房屋产权证。王某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刘某,刘某支付了房款后即入住该房。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
邻居史某擅自在过道上堆放杂物,妨碍了刘某及其家人的通行,刘某遂对史某说,要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史某却声称,刘某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其无权起诉要求排除妨碍。请问:刘某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史某排除妨害呢?难道没有产权证,刘某就真没办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吗?
答: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本案中,刘某所购房屋因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刘某尚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即所有权人)。但是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分割的,刘某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房款,实际居住后,刘某即取得了对该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刘某是合法的使用权人。因此,一旦史某制造障碍,妨碍其正常通行,妨碍其合法使用权的行使,刘某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实践中,对于抵押权的行使行为,需要善意第三人进行处理,满足一定的手段和程序进行处理。那么,善意第三人可以是抵押权人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
实践中,善意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那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
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没有从事与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合伙人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之行为,或倚仗某种优势地位,强迫企业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