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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能否作为附条件民事行为当中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23:27:29 人浏览

导读:

自己是一名退休的国家干部,原配偶在1996年去世,2000年经人介绍与冯某结婚,由于自己年纪比较大了,同时冯某是农村妇女,没有退休金,所以结婚的时候约定黄先生以冯某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一个户头,每月存入300元作为黄先生去世以后冯某的生活费,今年两人感情不和,黄先

  自己是一名退休的国家干部,原配偶在1996年去世,2000年经人介绍与冯某结婚,由于自己年纪比较大了,同时冯某是农村妇女,没有退休金,所以结婚的时候约定黄先生以冯某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一个户头,每月存入300元作为黄先生去世以后冯某的生活费,今年两人感情不和,黄先生想起诉离婚,他问既然这笔钱原来的用途是作为自己去世以后给冯某的生活费,那现在既然自己还没有去世,这笔钱还能归冯某所有吗?

  律师解答: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其间是否存在约定财产的事实。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权利就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其间所的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鉴于本案当中,黄先生和冯某自愿达成了以冯某名义每个月存300元的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应该被视同夫妻双方对所得财产作出的部分约定,因此无论任何一方起诉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已经为冯某存入的金钱,按照约定都应该属于冯某所有。至于黄先生提到的存这笔钱的用途是作为自己死后冯某生活费的说法,从法律的观点上看并不属于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因为生老病死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任何人都无法逃避,所以这个结果是肯定要发生的,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而已。那么从我国民法理论当中的主流观点看,以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情为前提的,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中的“条件”。因此这笔存款还应该归冯某所有而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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