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虽未成就 合同已成立尚未生效
导读:
案 情
张某之子出国学习音乐,三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张某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张某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份工作后定居,张某见状即与沈某签订一份钢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张某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则张某将钢琴卖与沈某。后张某又想钢琴是特地买给儿子用的,放在家里也可以寄托对儿子的思念。于是张某向沈某提出合同尚未成立,钢琴就不卖了,而沈某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未生效而已。
解 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确定甲乙双方的法律行为到底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指表意人选定、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在本案中,“张某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的事实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故本案中买卖钢琴的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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