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法人 > 一般规定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6 20:14:24 人浏览

导读: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企业法人的主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