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概述
导读:
简单地说,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并进而兼并该公司或从事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这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收购不仅具有某一投资人以股份收购方式,控制目标公司的形式特征,而且往往具有进一步的商业合并或产权交易目的,而各国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控制正是针对其收购目的的。
按照学者间的认识,各国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和控制主要是基于两项宗旨,一是为防止以公司收购方式实现行业垄断或有损公共利益的情形;二是为保障小股东的公平利益。不同国家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所采取的态度不尽相同,依其主旨可分为三类:一是采取慢走规则和强制收购规则,从形式上限制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但在收购人有充分能力完成收购的情况下,则允许其完成收购);二是在慢走规则的基础上,在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时,赋予收购人以外的股东以决议选择权,以“公平价格”方式决定是限制收购还是相反;三是在慢走规则基础上不对上市公司收购采取强制性限制措施,但法律禁止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有损公共利益的业务合并或产权交易。我国证券法规与美国一些州的证券法均属于第一类。
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收购实际上不具有业务垄断之目的,公司收购后的关联交易实质上具有配股筹资目的;并且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垄断问题实际上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我认为,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应当维护股权观念,应当鼓励上市公司收购。而在近年来发生的宝延、申万、君万等风波,实际上是有疑问的。我国《证券法》对原有法规的修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上市公司收购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其基本立法宗旨。我国《证券法》在两方面规则上是明确的:其一,上市公司既包括上市公司已上市股份的公开要约购买,也包括对该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的协议购买;其二,上市公司收购必须遵守权益披露规则和公开性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多数立法委员主张放宽慢走规则的限制,取消对法人收购者和自然人收购者的差别性规定,对强制收购规则附加豁免性规定等,在些立委甚至主张以自愿收购规则取代强制收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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