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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14:32:4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无效的民事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呢?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无效的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就无需再履行,正在履行的中止履行;对已经履行了的无效民事行为可以按情况返还财产...

  核心内容:无效的民事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呢?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无效的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就无需再履行,正在履行的中止履行;对已经履行了的无效民事行为可以按情况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对于被确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效民事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正在履行的应中止履行。

  尚未履行的民事行为因为它根本不能使义务人承担义务,不能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没有必要。无效民事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以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民事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看出,返还是行为人将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主。按照无效民事行为产生原因的不同,返还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行为的一方履行了义务,而另一方尚未履行的情形,在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况。双方返还主要适用于行为人双方在无效民事行为中由于一方或双方有过错,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

  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尽可能恢复到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负有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即使行为人所取得的财产已减少,甚至已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如果行为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是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货币,而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以实物代替货币。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原物如是可替代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法律虽然设定了恢复原状的原则,但在有的情况下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当行为人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义务知道该行为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物,如该物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行为人就无法返还该物给对方,必须依该物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对方。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原物灭失又不可替代的情况,也应依上述原则折价补偿对方。

  当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还存在行为人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无返还必要的情况。如果行为人接受的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应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货币形式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应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货币的形式返还。如果行为人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应根据受益情况折价补偿对方。[page]

  2、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民事行为的损失赔偿是采用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如对方没有过错,自己虽然有损失,也不能请求对方赔偿。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适用最广的民事责任形式。在适用赔偿原则时,应当正确划分赔偿的范围。民事通则规定的赔偿范围是对方因民事行为无效所受的所有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失去的可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又称为可得利益,在通常情况下,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这种利益不借助其他外在因素是能够实现的,不纳入赔偿范围之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了过错方的责任,不足以制裁过错方,容易使其产生利用无效民事行为来侥幸获利的投机心理。把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赔偿范围确定后,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行为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一方有过错的,由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如果过错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还应加重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使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双方均有过错,应当采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本着公平原则来处理。

  民事行为无效后,损失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对方赔偿,这样做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采取放任的态度,扩大损失,加剧矛盾,更有利于解决所产生的争议,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里处理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导向作用。

  3、追缴财产

  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双方恶意串通,所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追缴财产是对行为人采取的最为严厉的财产处理方式,具有民事制裁的性质,“追缴”一词本身就含有勒令行为人缴回其非法所得的意思,否定评价的意思非常强烈。

  追缴原则适用于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人,是处理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不仅包括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还包括在履行过程中支付的财产和约定支付的财产。对于约定取得财产的追缴,看法不一。本文认为对约定取得的财产亦应予以追缴。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约定或协议,行为内容虽未履行,但行为本身已经实施,行为的内容是由行为本身引申出来的,对行为的处理不应当以其是否履行为标准。这种行为是行为人故意作为的,是一种严重违法的无效民事行为,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破坏,甚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应予从严处理。尚未履行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表面上看损害结果尚未发生,但其潜在的危害已经存在,如果不将约定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就不足以惩戒故意违法的行为人。[page]

  4、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在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可以独立发生效力。对此我国合同法、仲裁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时,下列条款可以独立发生效力。

  (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民事纠纷采取或仲裁或诉讼的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行为人约定有仲裁条款,则当争议发生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按其约定进行仲裁。

  (2)选择解决争议法院的条款。我国民诉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行为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不受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行为人可以约定,对标的物的质量、品种等事项发生争议时,在提交仲裁或诉讼前,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以其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影响实体权利和义务,在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应承认其效力。

  (4)法律适用条款。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行为,除了中国具有专属管辖权或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主权、安全等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外,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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