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处7650万元船舶纠纷案
导读:
2007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的梁某等人共同出资在连云港一家船厂建造两艘18000吨的钢壳散货船。昌盛海运有限公司看中了梁某等人正在建造的货船。于2008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7650万元的船舶买卖合同,昌盛公司按约定先后向梁某设立的双荣公司付款4590万元,双荣公司一直没能如期交付船舶。昌盛公司随即致函双荣公司,要求解除船舶买卖合同并返还加工款。双方经多次协商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12月底,昌盛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后被移送至天津海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双荣公司返还已付船款。双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3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庭审及10余次的悉心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终于在2010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对价款支付及船舶后续设施完善等问题又产生了新的争议。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此后2个月时间,法官不间断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并放弃公休日于8月20日到23日亲自到现场监督船舶交接情况,多次当场化解双方当事人随时出现的矛盾与争议,最终实现了船舶的顺利交接。一起争议复杂、矛盾尖锐、双方情绪激烈的纠纷就此真正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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